首页 | 广告 | 投稿 | 订阅 | 过刊检索 |

关于我们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7期《光彩》杂志
  
  民企可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国防科工委日前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准许民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  
  根据该《办法》所规定的分类许可管理制度,除武器装备中核心军工等一类许可规定的科研与生产外,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等二类许可规定的科研和生产,均可向社会开放。具备相应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经济实力,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等条件的民营、外资、合资企业,在进入第二类许可规定的科研和生产领域上,将不再有政策障碍。  
  商务部全力打击6类商业欺诈  
  一是商业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假打折等欺诈行为;二是商业零售企业超出合同期限,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三是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美容美发业店内产品质量低劣、以假充真、虚假促销等行为;四是特许经营中对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规范,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的欺诈行为;五是对外贸易领域中以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和备案资格,以虚假合同骗取资金的行为;六是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和夸大项目、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中各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4大措施控制房价上涨  
  日前28个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4大措施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以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一是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控力度,各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比例明显增大;二是加大闲置地清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打击非法炒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四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力争5年完成循环经济环境建设  
  我国将力争到2010年完成循环经济战略发展的一系列环境建设,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力、较低污染排放的清洁生产企业;形成若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以及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在大力发展污染治理装备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再生资源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使环保产业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改委出招抑制高能耗  
  国家发改委在宏观调控中,将通过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的相互配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等10大节能工程,加快制定重点产品能耗、水耗标准,实行高能耗高物耗生产设备或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建立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制度或强制性标识制度,支持一批发展以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标准7月实施  
  商务部近日发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于7月1日起推荐实施。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实行经营者质量责任制,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和验收,指导落实酒类经营规范化工作,促进酒类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7月叫停未经审查保健食品广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禁止产销碘含量未达标婴儿乳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月8日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首页|广告|投稿|订阅|过刊检索|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 《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66517577  66517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