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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7期《光彩》杂志
企业用人自主何来侵权编辑同志:
我们机电公司曾向社会公开招聘了2名企业内部刊物编辑,没想到前不久他们却向法院起诉我公司劳动侵权,理由是试用期3个月满后,经试用合格,我公司未按合同正式聘用他们,而是告知他们回去等候再来公司参加面试的通知,结果一等就是6个月。
我公司有用人的自主权,叫他们回去等通知只是托辞,因觉得他们不合适,所以就没通知他们。请问,我公司这么做也算侵权吗?
曾斌
曾斌读者:
你公司的行为对应聘者确实构成了劳动侵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你公司在试用期满后所作出的面试决定,不在当初招聘方的要约范围之内,应聘方没有必要履行这种所谓的“飞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招聘方对应聘方在表层次上实施的劳动侵权。
二是机电公司对应聘方实施了深层次、实质性的劳动侵权:应聘者在等待招聘方的面试通知时,竟然等了长达6个月的时间都未果!这6个月的“等待费”向谁要?
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确实会这么想,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爱用谁就用谁!但是,用人单位也得遵纪守法。我国《劳动法》第4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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