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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谁负责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5期《光彩》杂志
■杨维松

 

编辑同志:
  我所居住的小区里有一家商贸超市,原法人代表龙某不久前将该经营场所租赁给尚某,并签订了转让超市2年的经营合同。现尚某销售给我们小区居民的一批不合格茶叶被举报,尚某闻迅逃跑了。购买这批茶叶的60多名居民遂要求龙某承担赔偿责任。龙某辩称尚某所为与他毫无关系,并出示了他与尚某签订的转让合同。
  请问,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读者 唐华

唐华读者:
  根据有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只能由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者(包括法人、组织和个人)持有和使用,不能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即构成违法。
  在市场中,违法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及国家管理秩序,同时在消费领域,易使消费者受到蒙蔽。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难以确认求偿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你所在小区的龙某把商贸超市转让给尚某经营,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却没有变更,仍然由龙某持有,消费者在无法找到尚某实现赔偿的情况下,龙某有义务对尚某的不法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龙某应该对60多名消费者的损失先行赔偿,其后,再向尚某追偿。
  本案也提醒经营者,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者如果把经营场地、经营项目转让给他人经营,一定要及时到登记主管机关变更营业执照,否则就要承担他人违法经营的后果。而消费者在遭受不法经营行为侵害之后,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他人的营业执照,消费者既可以向行为人索赔,又可向营业执照持有者索赔,这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庄奎太 张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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