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告 | 投稿 | 订阅 | 过刊检索 |

关于我们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5期《光彩》杂志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能源产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要对重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专项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在2005-2007年期间,每年集中受理1次资金申请报告,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5日。此次发改委支持的产业化专项集中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源热泵供热(制冷)、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氢能五个重点领域。要求这些专项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交叉融合,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另外,项目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重点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燃料电池等国内需求旺盛、带动性强、具有较好基础的技术领域。

  国土资源部四措施继续收紧“地根”
  2004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较上年下降37%,但用地反弹的压力并未减轻。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采取四项对策,以保持这一下降态势。一是收紧“地根”,严格土地审批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把土地闸门;二是制定《全国土地分类》国家标准;三是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国家掌握真实土地数据;四是加强跟踪监测,监督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落实。

  电力价格管理新办法出台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电价将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对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在竞价上网前,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或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同类型发电机组将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也将逐步统一。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输配电价格由政府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制定。销售电价在竞价初期由政府管理;配电与售电分开后,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新建建筑节能不达标将罚50万元
  日前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2005年,建设部要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已经出台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对于不执行政府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企业,将按规定罚款50万元。仇保兴指出,在我国目前有44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85%达不到节能标准,预计到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如果不采取强制节能措施,到2020年,我国将产生相当于11亿吨标准煤的能耗。

  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近日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意见》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出口商骗税可停6个月退税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3类出口商是: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典当新规给当户带来实惠
  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中典当物品的综合费用和利息都将下调,新办法抬高典当行准入门槛,但同时也从严了处罚规定、降低典当手续费等条款则。新办法首次把“质押典当业务”分拆成“动产质押典当业务”(黄金、汽车等)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股票)”。并依此对典当费率进行调整: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房地产月综合费率上限也降到27‰。据测算,以一辆当金20万元的汽车为例,现在当户每月约需交纳9840元综合管理费。办法实施后,当户每月只需交纳9240元,比现在少交600元。

  鼓励私企涉足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
  对个体私营经济将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投资经营垄断行业,并设立“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生提供服务。工商总局表示,鼓励公平竞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经营。

  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将受惩罚
  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首页|广告|投稿|订阅|过刊检索|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 《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66517577  66517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