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5期《光彩》杂志
■文并图/杜先福
企业排污,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官司打到法院,一审判赔巨额损失,二审虽然也判养殖户赢了官司,赔偿金却大打折扣,只因一份虚假的发票证明,让——
祸从天降,养殖户损失惨重
现年62岁的张安成,家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他32岁时因为炸鱼失去双手而成为一级残废,后来苦苦钻研水域养殖技术,成为远近闻名的养鱼能手。
2003年6月,资阳市雁江区碑记镇丝厂下岗职工肖信良和王兵经过考察,发现绵阳市永兴镇的草溪河麻角堰拦河坝上游有一水域,长约3公里,河面平均宽60至70米,水深4米左右,水质优良,适合养鱼,两人就找到当地的养鱼能人张安成,准备在此发展养殖业。
肖信良和王兵花12万元购买了养殖用的机动船及养殖必备工具,在河堤上修建了守护生活用房,并对水域进行了消毒处理。然后,又花了5万多在资中球溪镇东风水库购买了1.5万尾花白鲢投放到承包水域中,预计到年底每条鱼可增重2斤左右,1.5万条即可收入10余万元。
然而,就在美好的希望即将实现之际,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从天而降。2003年12月5日早上,住在守护房里的张安成忽听外面人声嘈杂,他赶紧出门查看,发现沿河两岸不少农民正在河边捡鱼。只见河面上,大量的鱼在挣扎翻腾,还有的浮在水面,已经死亡。张安成一边制止他人捡鱼,一边打电话通知其他合伙人赶快来现场。由于水域较宽,河道很长,死鱼的状况前前后后持续了六七天,前来捡鱼的农民预计多达二三百人。经有关部门统计,打捞的死鱼可达1.7万余斤,损失价值5万余元。
奋起维权,一审获赔逾5万
养殖经验丰富的张安成分析认为,入冬后草溪河上游基本断流,没有别的流水进入,从水质上看,可以排除人为投毒,问题极有可能出在附近的酒业公司排污上。
原来,位于草溪河拦河坝上游约1.5公里处的绵阳市丰谷酒业公司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平时就直接排放到水域里。这些废水一般不会对养鱼造成危害,但如果处理得不好,则可能会危害养鱼。张安成等人随即找到丰谷公司讨要说法,但丰谷公司拒不承认是排污毒死了鱼,张安成等人就捡了一车死鱼拉到丰谷公司门口,然后通知环保监测部门和丰谷公司的人,取水样进行检测。同时,张安成还对丰谷公司排污的河段进行了拍照。然后向该公司提出赔偿损失共7万余元的要求。但丰谷公司口气强硬,说如果赔偿几百元还可以考虑,要求高了就免谈。
张安成等人很气愤,遂于2003年12月24日向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谷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3万余元,并要求法院判令丰谷公司立即停业整顿,禁止向河内排放超标废水。
诉讼过程中,张安成为图方便,就近在罗江县与曾经有过生意往来的金山水产养殖场开具了购卖5万多元鱼苗的发票提供给法院。
2004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禁止向河内排放超标废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586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终审,虚假证明让赔偿大打折扣
一审宣判后,丰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未对被上诉人养鱼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被上诉人系违法养殖,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损害后果的证据证明力极低,原判决损失依据不足。
诉讼过程中,丰谷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调查获悉,一审中张安成向法院提供的发票虚假。事实上,张安成仅在金山水产养殖场购买成鱼6000多斤用于贩卖,而并未投放被污染水域进行养殖。对此,金山养殖场给丰谷公司出具了张安成仅购买了6000多斤成鱼的证明。
张安成获知这一情况后,赶紧在原来真正购鱼苗的东风水库开具了金额为81000元和40140元的收款收据各一张,并由球溪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镇政府、派出所和水库分别出具了购买了鱼苗的证明提供给二审法院。
2004年9月1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展开了激烈辩论。上诉人丰谷公司指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5万多元鱼苗的虚假证明;而被上诉人张安成则辩称,一审之所以未到球溪水库开具购鱼发票,是因为当时该水库没有公章,担心开具的发票无法律效力,所以才到就近的金山水产养殖场代开了发票,现球溪东风水库已刻制了公章,从而由东风水库出具了购鱼的收款收据,并有当地政府等多家单位证明。然而,丰谷公司对张安成提供的新发票及其它证明以过了证据举证期为由拒绝质证。
终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养殖承包必须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张安成在国有水域养鱼,获得了行政部门的认可,因此,其养鱼行为合法。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监察部门对该水域做过水样取样调查,从照片和水利部门的证明来看,水质的确存在污染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丰谷公司应当提供该水域不存在污染的证据,但丰谷公司仅提供白酒废水治理达标的证明,至今未提供事发之日的检测结果,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最关键的认定在于损失大小的计算。一审中张安成提供的发票经查有不实之处,而其在二审中提供的收据又不符合“新证据”的范围,虽然辩称是由于当时水库无公章后来才补开的发票,但除其自诉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加之丰谷公司以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故该两份收据本院不予认定。张安成在一审中提供虚假证明,现二审法院只能根据金山水产养殖站二审中证明的购鱼数量来认定损失。考虑到张安成养鱼必然发生人工费用,因此认定900元的工资。因张安成已处理部分死鱼,故不再支持其要求的养鱼利润。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一、第三项;变更高新区法院判决书第二项为:限丰谷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安成损失费19400元。
2005年春节前夕,丰谷公司已履行了此生效判决。
教训
2005年2月中旬,一直对本案耿耿于怀的张安成约请笔者替他“倒倒苦水”。他向笔者反映,河水污染造成的损失至少超过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万多元,情理上勉强还能说得过去,二审法院虽然也认定了酒厂污染,但赔偿却打了很大的折扣,仅赔了不到2万元。
笔者深入采访,弄清了张安成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如实赔偿的真正原因所在。原来张安成委托的代理人系没有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农民,当初正是在他的鼓动下,张安成为图“方便”,才“就近”开具了5万余元鱼苗的假发票,并最终导致赔偿的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打官司必须找好代理人。社会生活中虽然不乏“能说会道”的“土律师”,但这些人对法律却是一知半解,结果吃亏的还是当事人。同时,打官司还要注重证据的“四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性,一审中张安成提供虚假证据,二审出具的证据又缺乏证明性和合法性,从而导致赔偿降低。这样的结果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这种教训,值得人们在民事纠纷中好好吸取。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