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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新创业时代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5期《光彩》杂志
■本刊记者 李海侠

  国力竞争不仅是公司间的竞争,更是各国立法者间的竞争

  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虽然勾画出了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已经越来越不能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公司法》的修改也一再被各界人士提上议事日程。2004年年底,讨论已久的《公司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共11章263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不能一次性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记者在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部分进行梳理时,欣然看到这份草案在很多方面体现了鼓励投资的意向,对于广大创业者来说可谓振奋人心……

  3万元即可注册公司
  一直以来,注册资本门槛过高对于众多想创办公司的人是一道难越的关口。为了使创办新公司更加便利,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降低了门槛。
  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现在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统统降低到3万元。即将“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的原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前不久,吉林省长春市工商部门出台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的相关意见,全面降低企业入市门槛,规定投资人只要有3万元即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可谓率先吃起了螃蟹肉。
  同时,对于现行《公司法》里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一次缴清”的规定,修订草案也做了修改。允许人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这进一步缓解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提高
  修订草案还适当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比起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显然宽松多了。有人算了一笔账,一旦修订草案通过,投资者最少以3万元就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加上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可能只需9000元便可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一部分敏感者还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里,嗅出另一股味道来,大胆预言公司的设立将从“资本”时代进入“知本”时代。因为依据修订草案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在理论上最高可达70%,这就意味着那些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拥有者即使没有现金,也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规定对这部分人来说无疑是个极大的鼓舞,将更有力地促使他们把自己的这部分“知本”拿出来,设立由自己控股的新公司。

  股权可作公司出资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现行《公司法》里规定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5种。修订草案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增加规定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可以用于股东出资。所谓股权出资,是指发起人以其对外投资(即在其他公司的权益)作为出资方式。从法理上来说,股权出资可被视为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的结合体。
  放宽股东出资方式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譬如,甲公司的股东周先生就可以将他在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的乙公司。一个公司老总对于这一条特别感兴趣,“这样一来,如果我创立新公司,或者和别人合伙,就不用筹集那么多的现金了。”而现金对时下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股权投资可能会产生的问题,比如股权怎么评估,股权结构的差异对债权人有哪些风险,会计师们会问“拿股权来出资,在会计账目上怎么体现”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

  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比例
  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该规定严重妨碍了许多上市公司的投资业务拓展,在实践中颇受企业界批评。
  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这样的改变,既便利了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对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有帮助。实业界对此的乐观估计是:一旦企业没有转投资的限制,可能会兴起一波新的投资浪潮。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颇受创业者关注的是,在修订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该节规定: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都需要在2~50人之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则不低于5人。但实践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呼声很高,且现实中变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并不少见。一人公司的规定放开了之后,将会出现国有的独资公司、法人的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的独资公司三种形式。
  其中,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众多创业者关注的焦点。有人算了一笔账:自然人投资的10万元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现金出资额只需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3万元即可。只要你手中有3万元现金,再加上其他一些条件,就可以注册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即使你薄有积蓄,也有机会过把“老总瘾”,用“公司”这把经营利器去角逐市场。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资金较少,但拥有某项专利的人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能更加适合。”

  健全公司运行机制
  在规范企业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及扩大股东知情权等成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
  《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特别增加的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节中规定:“董事会中有1/3的独立董事。” 虽然大大低于美国2/3的比例,但对于改善中国目前公司的治理机制,还是有相当的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特殊投票制度,它采用将投票权累积计算、集中投票的方式,其目的在于增加中小股东选出符合自己意愿代表的机会,降低大股东不合理地控制公司的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只有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而且较为笼统,长期以来诉讼门槛高一直是困惑投资者的一大难题。《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则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制度是防止控股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修订草案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同时规定“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等。
  还有诸多的新规定从不同的方面来保证公司更规范地运作,更健康地发展。一旦《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时代就来到了,谁把握好了新《公司法》这把“利器”,谁就能在经济大潮的风口浪尖上自在博弈。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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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于1994年7月开始实施。1999年12月底,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曾作小范围修正。
  2004年底,讨论已久的《公司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共11章263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今年2月,在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
  根据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2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因此,新《公司法》的出台,尚须再经4月及6月举行的会议,方能最后表决通过。
  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也许还将做细微修改,最终颁布的《公司法》和草案相比可能会有一些变化,这也是需要继续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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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最早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至1980年时,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美国要求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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