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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于1994年7月开始实施。1999年12月底,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曾作小范围修正。
2004年底,讨论已久的《公司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共11章263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今年2月,在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
根据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2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因此,新《公司法》的出台,尚须再经4月及6月举行的会议,方能最后表决通过。
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也许还将做细微修改,最终颁布的《公司法》和草案相比可能会有一些变化,这也是需要继续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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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最早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至1980年时,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美国要求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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