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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