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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期《光彩》杂志
■苏海东
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非公企业品牌意识日益增强,运用商标战略成功走上品牌发展之路。但也有少数企业由于对商标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冒充注册商标
这里面有4种情况:第一种是根本没有申请注册商标,擅自标上注册标记;第二种是刚向商标局申请,就认为已是注册商标,立即在商品上注册标记;第三种是认为商标注册应当在1年时间完成,因此提出申请1年后,在商标局没有任何公告或通知的情况下,就自行标上注册标记;第四种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未过异议期,就标上注册标记。这几种情况都是冒充注册商标最常见的类型,极有可能出现非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只有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并经商标局核准、发给商标注册证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可以在核准的商品上加注注册标记。另外,《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商标核准的期限,1年注册完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行政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应该说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已不多见,但“反向假冒”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所谓“反向假冒”,就是购买其他厂家的产品,将其注册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企业由于订单时间太短来不及生产,就通过这种方式发货,还有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生产车间,纯粹用这种方式运转。《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将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就是打“擦边球”,将他人注册商标近似使用或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也将此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许可使用中的问题
首先是受许可人未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一些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扩大销路,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法,标上了名牌产品的商标。但由于在市场销售中,消费者一般会将许可人的商品视为“正宗”商品,而将被许可人的商品视为“次正宗”商品,因此被许可人为了避免“次正宗”的处境,往往会不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商标许可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许可合同未依法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因商标问题发生纠纷,就有可能处于被动地位。
商标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使企业迅猛发展,用得不好就会使企业形象受损。因此,非公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对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商标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商标,不能心存侥幸;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从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多方面精心打造本企业的品牌形象,为企业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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