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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期《光彩》杂志
■李海侠
一年一度的春节临近,消费者的钱袋子鼓起来,消费的欲望也涨起来,于是各路商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这个寒气逼人的季节展开了一场如火如荼的消费者争夺战。而其中最为商家所青睐的战术之一就是——有奖销售。
可是,有奖销售是把“双刃剑”:若用得好,消费者乐得大把掏钱,中奖既添节日的喜庆气氛,又得实惠,何乐而不为?商家也乐,俗话说得好,“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送出去奖品看似消费者占了便宜,其实很多时候消费者原本没打算买或者说至少是近期不打算买的商品,给这有奖销售一刺激,也就买了,消费也就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算,商家这招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啊。不过,有奖销售若是用得不当,陷入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泥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商家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该条法规所列三项情形的前两项都好理解,但是第三项关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却让有些商家困惑,我设的奖励若是物品,怎么才算是没超过5000元呢?法律规定对于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但有些商家依然困惑:我设的最高奖金额明明没有超过5000元啊,怎么还是说我搞不正当有奖销售?
有家商场在春节期间为搞促销,进行有奖销售,其在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市场价4500元) ;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DVD机一台(市场价12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可是,该商场的有奖销售一出台就被当地工商局禁止了,这又是何故呢?
该商场的有奖销售看似十分合法,两次的一等奖(最高奖)都没有超过五千元,但由于该商场规定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那么就存在这种可能:有人同时中两次一等奖,那么其获奖的金额就为5700元,也就是说该商厦的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第三种情形“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是指一种可能性,只要存在着这种可能,就应当认定其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广大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一定要谨慎。有奖销售用得恰当,就是锦上添花,若商家只顾着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和发财欲望引诱其购物,把商场变成赌场,就会把营销战略引向歧途。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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