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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不可忽视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2期《光彩》杂志  
孙晓波

编辑同志:
  我们是江西省南昌市万寿宫商城个体业户,我们有几十户经营玩具的个体业户(包括最近下岗工人),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一、玩具为什么要有强制性安全认证;二、玩具安全认证有哪些范围;三、关于玩具安全认证,国家出台了哪些相应法规;四、怎样识别玩具安全认证标识(包括毛绒娃娃玩具)。
  读者 杨智勇

杨智勇读者:
  你好!最新版本玩具产品国家标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03年10月9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强制执行。从此,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产品一律不得在中国内地销售、使用(包括厂家赠送、试用玩具),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广大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对此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目前国内市场的玩具总体质量水平偏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防止粗制滥造的玩具进入流通领域,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必须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玩具产品的质量监管措施,以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意识,培育规范的产品市场,而这些正是产品认证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实施玩具产品安全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它体现了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能达到净化市场,让企业得益、让消费者受益、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最终目的。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在第1章中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须认证的产品有:玩具、童车及相关产品。玩具包括布绒玩具、木制玩具、塑料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等。童车包括婴儿学步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等。
  因此广大商家在经销玩具时,一定要认准儿童玩具安全标志——“绿色萌芽”认证标志,只有具有“绿色萌芽”认证标志的玩具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李海侠

 


超市过期不补发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大型超市的工作人员。一天,一位消费者拿着上一个月在我超市购物的电脑小票要求我为他开具发票,我按超市的规定告诉他,只对当月的小票开具发票,对上个月的购物小票一律不再补开发票,遭到了消费者的质疑。请问,超市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 小媛

小媛读者:
  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超市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说明只要持有消费证明,商场就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起到一种购货证明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经营者也起到监督作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于以发票核定营业额确定税收额度的商场零售企业来说,必须按消费金额付给相应数量的发票,以体现真实的营业额收入。否则,无论以哪种理由拒付发票,都是隐匿收入、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对于超市以过期一律不补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持电脑小票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拆。 
  周亲九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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