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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的漏洞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11期《光彩》杂志
本刊记者  雷振中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企业都会有一套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严谨,否则就有可能使企业在与员工的纠纷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2003年3月20日,北京某公司解聘了员工李某。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单方行为,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将该公司告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仲裁庭上,该公司就单方提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进行了答辩。该公司认为,解聘李某有三个原因:首先,李某经常违反考勤制度。2003年3月1日至20日,李某未按规定打卡上下班,考勤卡也从未经部门经理确认,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则》中关于上下班的规定。
  其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01年1月和3月,李某分别以5折价格购鞋两双,违反了公司对于“公关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李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某任该公司主任职务时,经常因装修方面的工作与商场有财务往来。2001年8月和11月,李某分别从该公司借出1000元和3000 元装修押金款,但未按规定将收据交回公司财务,而只拿出商场出具的白条,违反了该公司的财务制度。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李某的工作失误,致使公司被罚款162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该公司认为,鉴于李某严重违反了该公司《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李某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该公司的《员工守则》中对这三项违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关于不打卡(或签卡)上下班,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给予口头警告。”有关“公关鞋”的规定,《员工守则》是这样写的,“凡工作满3个月的员工,每两个月可获规定的员工购物优惠券(七折及八折),员工可凭优惠券在指定的专卖店购买该公司产品”。《员工守则》还规定,“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造成该公司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雇”。
  看来,该公司解雇李某有了依据,然而结果却出乎意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元。理由是李某虽然不打卡上下班、未按规定购“公关鞋”,但该公司《员工守则》并没有规定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到底多少算“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的制度中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因此,该公司称李某失职导致企业被罚款1620元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缺乏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依据。
  因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明确,该公司最终败诉。

 

是超范围经营还是无照经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经营电脑配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电脑配件、电脑耗材销售。今年8月,我在店内组装了4台电脑,并全部联在互联网上,有人来玩时,就提供给他们上网。不久,我在营业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最终认定我是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我从事上网服务的电脑4台,罚款1万元。对此,我很不理解,我是有营业执照的,怎么能认定为无照经营呢,最多算是超范围经营吧?
                                                             读者 许荣生
  
许荣生读者:
  你好!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在当前网吧专项整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超范围经营是指当事人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其他行业和商品经营的违法活动。对于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这种违法行为,国家根据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处罚中所适用的法规也不同。
  如果超范围经营的是一般商品或服务,其处罚就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超范围经营的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其处罚就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经营项目,国家为此专门出台了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因此,当个体工商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来调整。根据条例的规定,你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工商部门对你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专门用来无照经营的电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合法的。
                                                                      徐国平

 

个体工商户能收购粮食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条5吨水泥船,去年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粮食贩运经营。今年听说粮食市场放开,马上新稻就要上市交易,我也想到农村收购。不知个体工商户能否从事粮食收购?如果可以,需具备什么条件?敬请告知。
                                                             读者 谢进义
  
谢进义读者:
  你好!你来信询问的有关个体工商户能否收购粮食一事,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可以从事粮食收购的。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中对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综上所述,你如果年收购粮食数量在50吨以下,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一栏中加上粮食收购即可。如果年收购粮食数量超过50吨,就要先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然后凭此资格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登记。如果未经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是不能从事粮食收购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国平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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