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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大王申诉记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10期《光彩》杂志
    巴山

  一个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一个蒸蒸日上的民营企业。一次错误的查封、扣押。养猪大王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养猪设备也因年久失修而成了废铁一堆,法律是否支持巨额赔偿?究竟是谁造成了这一切?

    联营协议惹官司
  刘定国今年已经64岁了。1979年,他从邻居家借来3头仔猪开始养猪,两年之后他成了当地有名的万元户。
  1982年12月,当时的四川省委书记杨汝岱专程到安县秀水镇六一村,看望刘定国一家,并鼓励他放开手脚大干。1983年,刘定国扩大了养猪规模,育出肥猪84头,同时还创办了农民养猪技术学校,培训学员300多人。1984年,他又投资7万多元,先后办起饲料厂、促长剂厂和骨粉厂。
  1987年,刘定国创办了四川省第一个民办养猪研究所——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其发明的“一根笋”快速育肥法传遍了全国。就在这一年,刘定国到日本考察后,投资70多万元建设起了5层养猪大楼,年出栏肥猪达到了5000多头。
  一时间,“猪坐电梯”的新闻被《人民日报》等国内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刘定国因此成了家喻户晓的名人。随后,不少人从四面八方纷至沓来,恳求他“传经送宝”,他灵机一动办起了养猪培训班。当时,刘定国培训的养猪学员遍布全国各地,达38万人之多,前来学习养猪技术的人后来不少都走上了养猪致富的道路。正因为如此,1989年5月1日,刘定国被国务院授予了“全国劳动模范”光荣称号。
  1988年,四川雅安地区一家单位主动找上门来,提出要与刘定国合作。当时,正想把精力全部用在学员培训和饲料的研究生产上的刘定国欣然同意了。这年8月16日,刘定国与该单位签订了《联办绵阳市养猪研究所》的合同书,双方约定:刘定国以养猪研究所全部固定资产作为投入,对方以100万元的设备和现金投资入股,收益分成,由刘定国担任养猪研究所所长。
  双方的合作,当时被媒体称为充分体现了“杂交”优势。可是,谁也不会想到,这个被当时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成功合作,后来竟成了刘定国的“滑铁卢”,使得他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就在双方联营了几年时间之后,刘定国逐渐感觉到自己的企业并没有向前发展,相反出现了退步迹象。这时,他请来了安县价格事务所对联营以来的经营状况进行彻底的清查。清查的结果让刘定国非常吃惊,财务报告显示:联营第一年盈利8万余元,从第二年开始出现了亏损,亏损达50万元之多。这一结果让刘定国非常的痛心。
  鉴于这种经营情况,刘定国遂向对方提出了提前结束联营协议。而对方则称,提前结束联营协议可以,但其不承担任何亏损,100万元的投资全部转换成债权。对方随后提出:扣除经营期间已经划走的30多万元,剩下的60多万元由刘定国分期支付。
  1992年11月底,刘定国与该单位签订了《终止联营协议》。按照惯例,双方还到安县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1993年6月,该单位却突然点燃讼烟,状告刘定国,要求他偿还欠款60多万元。随后,该单位向绵阳市养猪研究所所在的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该单位向法院提供的执行依据却仅仅是安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
  1993年7月7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竟然根据这份公证书强行扣押了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和饲料添加剂厂的全部财产。财产清单包括:养猪大楼、教学大楼、饲料加工机器设备、仓库库存物资、土地等共计8项。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刘定国和律师一起来到安县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1、法院的执行依据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必须通过诉讼之后,才能按照判决执行。2、纠纷所涉及的标的仅为60余万元,而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却高达600多万元。刘定国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尽快解除查封,让他恢复生产。可办案法官却坚称,法院也是严格依法办案,只有付清了对方的钱,法院才能解除查封。

    养猪大王难养猪
  无论刘定国怎样哀求,安县法院都拒绝给他“解封”。
  由于养猪研究所陷入瘫痪状态,一时谣言四起,有人说刘定国已经畏罪自杀,有人说他根本就是个大骗子,研究所和广播电台合办的函授班也不得不停办。
  刘定国开始向安县、绵阳市及四川省等有关部门投寄申诉材料。可每次他满怀希望地把申诉材料寄出之后,却始终如同泥牛沉海,毫无音讯。
  为了能让企业早日恢复生产,刘定国只得一边研究养殖技术,一边学习法律书籍,一边写申诉材料。从1993年财产全部被查封开始,刘定国只得靠四处打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刘定国打工的第一站是新疆察布查尔县。在熟人的介绍下,刘定国前往新疆察布查尔县为当地农民传授养殖技术。坐在火车上,刘定国想起了与自己同时起家的四川新津县刘永好兄弟,想起陈育新在新津县创办“育新良种场”开始希望集团创业时,自己已经成为远近闻名的“养猪大王”。而如今,刘氏兄弟的事业已经如日中天,而自己却遭遇法院的乱执法,被查封了全部财产,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想着想着,刘定国便忍不住黯然泪下。
  1996年4月,刘定国再次背着行囊来到了重庆万州区一个养殖企业打工。他为该企业做技术指导并研究开发新技术。在万州打工近3年时间,刘定国发明的用中草药养猪的技术获得了成功,但却无法用在自己的企业生产中。
  为了打官司,刘定国的全家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由于刘定国官司缠身几乎用尽了家里全部钱财,1998年,他的儿子刘春雷毅然停薪留职帮助父亲四处打工挣钱打官司,他先后到了攀枝花、宜宾等地传授刘定国的养猪技术。儿媳高焕英在丈夫刘春雷的劝说下,1998年主动下岗打工挣钱为父亲打官司。为了帮助父亲请律师,他的女儿刘爽英同丈夫周浩商量后卖掉了维持全家生活来源的东风货车,全力支持父亲。刘爽英随后辞掉工作跟随父亲一起外出,靠技术打工挣钱。
  在外打工的日日夜夜,尽管官司缠身,负债累累,可刘定国却始终保持着不变的生活习惯:晚上11点半上床睡觉,凌晨3点起床,他一直重复着两件事情——研究养殖技术和研究法律打官司。
  由于几年如一日持续不断的申诉,1998年月5日,安县人民法院终于对查封扣押刘定国财产一案重新作出裁决:撤消法院(1993)安法执字第62号裁定书;解除对绵阳市养猪研究所、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的查封、扣押。
  刘定国拿到“解封”的裁定书后半天不语,回想起法院错误查封自己全部财产的不幸遭遇,他觉得好像是法院在故意和他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使他失去了一切。
  为了维持生计,刘定国随即把解封的厂房租给了别人办养殖场。由于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已经生锈报废,刘定国只得含泪将价值几十万元的设备当作废铁以2000多元的价格进行了廉价处理。

    申诉路漫漫
  1998年10月,在反复阅读各种法律书籍后,刘定国毅然作出了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他在向安县法院递交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由于法院错误查封我的财产,使我的企业关门倒闭。现在既然法院已经纠正了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刘定国请求安县人民法院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465万元,借贷款资金利息260万元,共计725万元。
  2000年,安县人民法院终于委托该县价格事务所对刘定国财产损失的数量、价值进行核实鉴定。
  2003年8月8日,苦苦期盼10年之久的“养猪大王”刘定国终于等来了安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这份赔偿决定书写道:安县法院赔偿违法扣押刘定国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861657.26元。
  8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至今是国内最高的国家赔偿,可拿着赔偿决定书,已经63岁的刘定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想起10年来,因法院错误查封自己全部财产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刘定国眼眶就盈满了泪水。
  随后,刘定国向绵阳市中级法院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对安县法院一审作出的赔偿数额予以变更,请求判令赔偿义务机关安县法院支付赔偿金共计6967387.17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3年9月26日和10月10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对刘定国申请国家赔偿复议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2004年7月29日,刘定国终于拿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当他翻开长达21页的决定书的最后一页时,刘定国顿时傻了眼。中院的决定书上写得很明白,虽然撤消了安县法院(2003)安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但决定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有52万余元,比安县法院的赔偿决定还少了34万!
  刘定国在绵阳市中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第11页上看到:“1993年7月安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时未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贴封条,未更换门锁,查封、扣押后养猪大楼、教学大楼、平房36间仍由赔偿请求人在保管,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绵阳市中级法院同时还认定,刘定国要安县法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绵阳市中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让刘定国怎么也想不通,他愤怒地反问:“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没加贴封条、没有更换门锁、没有公告就等于查封、扣押不成立,赔偿请求人就应当毫无顾忌地去使用?”
  就在拿到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的当天,刘定国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他又一次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编后]
  作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私营企业家,刘定国的遭遇令人痛心,他在维权路上的坎坷也凸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履艰难、法律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保护十分薄弱。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我们希望,刘定国个案能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能为私营经济更稳定的发展起到推动和警示的作用,能让政府和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更加关心私营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他的养猪大王、养鸡大王、养牛大王……避免刘定国所遭遇的不幸。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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