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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印章惹的祸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10期《光彩》杂志
    颜梅生

  拿着法定代表人写的并盖了公司大印的欠条起诉,未料不但被驳回,还倒贴诉讼费用。原告叫苦不迭,很多人也莫名其妙。原来——

  酒店开张近两个月,赵虹心里就没有好受过:怎么他人店里车水马龙,而自己店里却门可罗雀。一番打探,方知其他店里都有单位定点吃喝。于是,赵虹也多方联络定点单位,努力终有回报,她很快落实了5家。其中之一便是A公司,但公司钟经理有条件:先签单,最后一并结算。赵虹考虑只要能拿到钱就行,没有多想,便同意了。于是,从2003年5月8日起,A公司就一直赊账,且每次都由经理签了字。转眼到了2003年底,赵虹得知钟经理要调走,赶紧找到钟经理结算,可钟经理却说公司正在对他进行离任前审查,暂时拿不出钱来。他建议赵虹先把餐单统计一下,由他写一张欠条,再盖上公司印章。赵虹认为这样也好,免得日后新来的经理赖账,有了盖有公司大印的欠条也不怕要不到钱。于是双方便这样操作完毕,所有餐单当场销毁。2004年4月,由于A公司一直拒不付款,多次索要未果的赵虹只好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38700元欠款。
  许多人认为,欠条系原法定代表人钟经理所写并盖有公司大印,应属职务行为,虽然换了经理,但新官必须理旧账,且《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赵虹胜诉合情合法。未料,法院却驳回了赵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来,问题出在了公章上。2003年初,钟经理考虑公司公章的字有磨损,且不气派,未经公安机关备案,在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刻了一枚更大的公章,赵虹持有欠条上的公章,也正是这一枚所盖。由此使法律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赵虹无法证明欠条上的费用系公司正常的业务招待形成。一方面,该印章违反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也对印章的大小、尺寸作了明确界定。然而钟经理却擅自增大公章,且未办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该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由于该公章是非法的,决定了它不具有公章所应有的效力,不能作为公司的公章,欠条上所记载的餐饮费用的行为不能视为公司的行为;再一方面,鉴于餐单已毁,赵虹不能证明欠条上欠款金额的来源、时间、招待了谁、由谁经手等具体情况,公司不予认可或追认,也情有可原。从证据的角度上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赵虹不能举证证明上述问题,也就只有自负其责了。
  其次,该欠款只能算是钟经理的个人行为。对公章的作用,钟经理是明知的,对使用该公章的后果,他也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不能认定该款是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即便是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的就餐欠费,也只能认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赵虹只能诉请判令钟经理支付。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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