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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霸占了我的企业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9期《光彩》杂志
  
文并图/杜先福

    一个农民企业家,自筹资金创办企业,生产经营蒸蒸日上,一群患红眼病的人却巧立名目吞掉了企业。

  含辛茹苦,农民企业家兴办企业
  现年58岁的王宗琼,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郊的火花乡塘殿村的一个农民家庭。1987年,他自筹资金25万元办了家砖厂,经火花乡人大主席谢某某推荐,厂址选在高板桥村,取名为富民页岩机砖厂,为了生产经营的方便,砖厂挂靠在南充市民政局名下。
  1987年3月30日,南充市工商局给富民砖厂登记注册,并核发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王宗琼,企业注册资金25万元。
  1987年4月3日,富民砖厂与高板桥村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并办理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许可文件。富民砖厂在租期内每年按亩产800斤粮食的市场价支付土地占用粮食补偿费。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提出合同以外的任何条件。
  因砖厂挂靠南充市民政局,1987年6月4日,富民砖厂与南充市民政福利公司和火花乡政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建厂经费由王宗琼负责组织筹备,厂内的一切借贷由王宗琼一人偿还,火花乡政府及市民政福利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该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投资方为厂长王宗琼一人,乡政府和市民政福利公司则按产值的1%和2%提取管理费。
  一切妥当后,王宗琼即与妻子郑碧芳等亲友全力以赴,开始了砖厂的修建和设备的购置。
  这期间,王宗琼63岁的父亲和7岁的女儿双双生病,但因其将全部资金用于办厂,无钱给父亲和女儿治病,1987年父亲和女儿均不治身亡。王宗琼夫妇强忍悲痛,又奋力拼搏了一年多,砖厂终于在1988年7月15日正式投产。
  1988年3月3日,富民砖厂在南充市工商局进行了第二次注册登记。一个生机勃勃的、名义上为集体企业实际上为私营独资的砖厂迅速发展起来,并一跃成为当时南充市颇有名气的中型企业,企业年产值达250多万元,职工达到360多人,吸纳了不少复员退伍军人和附近农村的富余劳动力。王宗琼因此而成为南充市的先进人物,1991年被有关部门授予“创办企业、造福人民”的光荣称号。

  糊涂埋隐患,“红眼病”设圈套吞企业
  仅有小学文化的王宗琼,办企业干实事是很令人佩服的,可是要在“肚子里”与人较量,他可就大为逊色了。办砖厂过程中发生的几件事,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早在1987年底,王宗琼尚在积极建厂之时,就有人看到了砖厂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南充市建筑工程公司为方便今后购砖,表示愿意提前支付20万元的购砖款,条件是以“入股”的方式与富民联办砖厂。王宗琼没想到这将为砖厂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欣然与市建公司签订了联办协议,并于1987年12月21日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砖厂生产经营后,市建司不仅以每匹砖优惠2分的价格从砖厂购砖,而且联办入股的20万元则在砖厂领取固定利息,几年间仅领取的利息就超过了本金。
  上述隐患还不算,更大的隐患还在后头。1990年6月28日,市民政福利公司、火花乡政府、市建公司、高板桥村等单位的头头凑到一起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要求在富民砖厂成立一个董事会,说是便于加强对砖厂的领导。董事会组成人员为高板桥村领导、市建公司领导和富民砖厂厂长王宗琼。王宗琼和高板桥村领导柯某某为常任理事,王宗琼兼任厂长。仅有小学文化的王宗琼不明白“董事会”意味着什么,他心想这只不过是一个形式,自己还是一厂之长,厂里财权、所有权、经营权仍然还是自己的,“董事会”不“董事会”的无所谓。“强龙难压地头蛇”,那些董事们无非是挂个“职务”,要在砖厂捞点油水罢了。所以,董事会成立时,王宗琼即承认市建公司入股金为20万元,而高板桥村则以土地入股,其入股金为10万元,砖厂还给村里出具了入股16万元的凭据,但因为这是“空投入股”,财务上没法做账,所以财务账就没有记载。
  董事会成立后,作为砖厂厂长,王宗琼一如既往地拼命工作,他和妻子郑碧芳不仅要抓生产,还要管经营。郑碧芳更是不辞劳苦,一直坚持亲自押运、送货上门。1992年5月,郑碧芳在送砖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年仅49岁。
  更大的打击又接踪而来。妻子不幸去世后,董事会莫名其妙地要王宗琼交出砖厂公章和营业执照,他坚持不交。1992年12月17日,董事会成员张某某突然跑到王宗琼的办公室,强行抢夺公章,王宗琼没护住公章,就赶紧把营业执照抢在了手里。没想到张某某把公章拿去以后,就在当地报上登出一则启事,称“富民砖厂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并用抢去的公章制作了一份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在工商部门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执照,变更了砖厂的法人代表。至此,富民砖厂一下子就变成了高板桥村所有,而王宗琼却成了群众集资代表。
  1993年2月22日,董事会宣布王宗琼与砖厂没有任何关系,但考虑到王宗琼建厂有功,可给其5万元奖励。这5万元,扣除王妻办丧事等各项费用外,王宗琼实领奖金1万元。王宗琼在厂期间所欠厂内外的一切债务,由王宗琼自行清算,与砖厂无关。
  1994年10月24日,无可奈何的王宗琼一纸诉状把高板桥村和南充市建筑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他对砖厂享有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归还企业,赔偿因欺诈、侵权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终审败诉,法律没有站在他身边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宗琼的诉状,并于199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富民页岩机砖厂系南充市嘉陵房地产开发公司、高板桥村、群众集资等三方联合开办的,是由民政局、镇(原火花乡已改为镇)政府管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王宗琼诉称自筹资金52万元创建富民砖厂,无事实根据。个人租用土地办厂,亦不符合当时土地管理法关于私人不能租用土地之规定。为此,原告王宗琼主张富民砖厂的所有权属于其个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宗琼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9310元由原告王宗琼承担。
  王宗琼不服一审判决,当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重新调查核实了事实,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在1996年5月20日南充市中院向南充市人大书面送达的一份意见书中,详细陈述了此案的基本情况、双方诉讼理由,并提出了基本的处理方法,即:对王宗琼的私营企业在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将原借款转为股份、土地转为股份以及债务转让给股份企业,应当扣减的扣减以后,企业剩余的价值资金归王宗琼所有。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1996年10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8810元由王宗琼承担。”
  1997年元月10日,王宗琼收到终审判决后,顿时傻了眼。官司打了两年,把房产都卖了,花了7万多元用于交诉讼费、代理费,满以为会胜诉的官司,仍以驳回上诉而告终。他大哥听说他的官司以驳回上诉而告终,竟活活给气死了。
  王宗琼觉得不能就这样让自己的心血打了水漂,他要申诉。检察机关受理了他的申诉,进行了调查,并查明了当初有人相互串通组建假董事会的情况,但后来却不了了之。
  1997年10月,王宗琼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四川省高院,省高院又复函南充市中院,1998年10月,南充市中院受理了王宗琼的申诉。
  1999年5月20日,南充市立信审计事务所受王宗琼委托对富民页岩机砖厂在1993之年前的经济权属性质进行了专项审计后认为:
  “富民页岩机砖厂创办时属‘假集体’的私营企业性质,该厂创办的一切手续均由王宗琼申请办理。1993年以前,除王宗琼外,没有任何人和单位对该厂投资以及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责任。”“南充市富民页岩机砖厂是原厂长王宗琼于1987年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取厂名、自选厂址、自办手续创建的,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归属原则,应认定南充市富民页岩机砖厂创办时的企业资产归王宗琼所有。”
  有了这份审计报告,王宗琼好像吃了一颗定心丸,心想自己的财产通过法律程序拿回来将是指日可待了。
  然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宗琼的申诉却迟迟没有动静。王宗琼一天又一天地跑到中院反复催问,整整跑了4年,直到2002年11月27日,终于跑来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法院不予支持其申诉理由,希服判息诉。
  然而,王宗琼怎能服判息诉。他先后十余次到四川省人大、四川省高院以及北京上访,他只求弄明白:自己的企业被别人霸占了,为什么要不回来!
  2004年7月16日,笔者前往富民砖厂采访时,映入笔者眼里的是一派萧条破败的景象。据村民说,1993年,王宗琼被赶走后,砖厂先后转包给了好几个老板,但都没一个昌盛的。一位曾在乡政府任职现已退休的老同志痛心地说,当初王宗琼办厂,付出的心血大家都是有目共睹,他给高板桥村造了福,结果却被整得那么惨,这都是“红眼病”造成的。有人通过挤兑王宗琼捞肥了,腰包装满了,现在砖厂停产了,就没人管了。败家子,败家子,这样搞,再好的企业都会垮!
  调查中不少群众说,假如判决砖厂的所有权人是王厂长,让他继续干下去,村上还是按土地租用办法收取补偿费,一年就是好几万。现在倒好,一分钱收不到,砖厂也停产了,这样子下去,吃亏的还是我们农民。我们这里人多地少,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偌大一个砖厂却闲置着,不晓得上级领导怎么看这件事,这样下去,老百姓怎能不寒心!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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