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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8期《光彩》杂志
  

  我国将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八类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取消。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一是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二是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三是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四是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五是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六是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七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八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8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鼓励群众投诉不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部署6项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
  这6项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二是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 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是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四是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是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
  六是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12项行政审批目录。具体是: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核发;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执业药师注册;药用辅料注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中,共有9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被取消,1项被改变管理方式。取消的9个审批项目是: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新建生产车间新增生产范围(剂型)立项批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计划备案,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合成麻黄素研制立项审批,未能出口麻黄素转内销核准,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执业药师从业资格认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日前制定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自7月1日起,取消对所有外贸经营主体外贸经营权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个人履行法定程序后也可从事外贸经营。
  《办法》规定,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外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外贸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手续。外贸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外贸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外贸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贸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
  2、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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