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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需经核准登记方可取得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8期《光彩》杂志
  

编辑同志:
  今年2月5日,我县临江竹筷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了原任董事长刘某的职务,推选我的朋友李某为新任董事长。李某上任后,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历经2个月的调整,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决定转产竹制工艺品,李某与银行也谈好了贷款事宜。4月9日,李某签署了《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公司职员到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不曾想,县工商局审查材料后却不予受理,理由是:临江公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已被董事会任命为董事长却不能立刻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读者 张云

张云同志:
  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4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这并不表明董事长一经产生就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也就是说,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不能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该《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一些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比如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的等等。很显然,董事会推选的董事长并非一定会被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工商局4月9日不予受理临江公司有关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是合法的。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法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黄璞琳

    编辑 zhao@gcmag.cn

   
 

如何继承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

 

编辑同志:
  我丈夫季某于2001年初与姚某、柳某、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姚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今年3月份,我丈夫乘车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去世。关于股权继承的事情,我找到姚某,要求由我代替丈夫担任公司股东。但姚某不同意,表示只能将当初季某出资的12万元退回作为遗产继承。请问:股东死亡,其生前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如何继承?
                                                                丁 霞

丁女士: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份额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其继承不同于具体的有形财产,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形式,具有人合和资合性质。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影响公司的发展。
  结合你来信所陈述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对季某在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进行继承,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季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属于遗产的股权份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公司章程及公司现有财产数额确定,可以低于或高于季某当初出资的12万元。
  二、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季某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若有半数或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已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季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四、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季某的股权依法转让。既可以转让给姚某等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12万元数额的限制。转让所得的价款由全体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
                                                                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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