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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戴不可的红帽子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8期《光彩》杂志
  
文/许仕远  图/刘刚

  最近,江西省石城县的小张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化肥的营业执照时,被告知:根椐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其申请因此被驳回。令小张不解的是,现在农村经营化肥的,哪里还有生资公司或供销社,不都是个人或私营的吗,只不过他们是借用原生资公司或供销社等农资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罢了。
  听说化肥等农资经营中的“假集体”由来已久,且以承包、租赁为名出租营业执照经营化肥、农药等国家专营的农资的现象在各地农村很普遍,笔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走访了解。
  “别人头上‘假集体’的‘红帽子’是自己要戴的,而我这顶‘红帽子’却是无奈的。”现在仍担任石城县某供销社主任的赖某说,“供销社已经名存实亡了,除我和一个会计留守外,其他职工都下岗了。国家虽给了我们化肥等农资专营的政策,但像我们这样处于苟延残喘境地的供销社,眼巴巴地看着这么好的政策,却没有能力经营。所以,不瞒你说,我社及其下属网点包括我现在自己开的店,都是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个人经营化肥、农药的。所有的资金投入都是个人自筹的,盈亏都是自己的,除上交承包费外,跟供销社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化肥、农药没有放开经营,否则,我就自己办份执照,名正言顺地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不戴这顶‘假集体’的红帽子。”
  在石城县农资公司,我听到了类似的说法。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农资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严重亏损,加之缺乏资金,公司已无法再承担农资经营主渠道的重任了。农资公司的牌子虽然还在,但已停业多年。现在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农资经营的,除本公司的下岗职工外,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个人,只要愿意上交承包费或租赁费,公司都可给他们提供营业执照,而经营资金、场地、设备等均由他们自己负责解决,盈亏都是他们自己的事。
  石城县工商部门的同志坦率地说,小张和供销社赖主任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工商部门对解决这一问题无能为力。国务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决定》,规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1989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中,对这一规定有所松动,规定农技推广部门应用于技术服务可以有偿转让化肥、农药、农膜以及生产厂家可以直销等;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明确化肥生产企业可以设店将化肥直接销售给农民,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200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废止了两家曾在1993年发的联合文件《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实际上也就等于废止了该文件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不得经营肥料、农药”的规定。但是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是国务院规定的,要取消,也应由国务院出面。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没有作出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对我国化肥、农药经营中出现的“假集体”现象,有关专家认为,这是政策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典型表现。这一现象的存在,一是不利于工商等国家监管部门对农资经营市场的监管;二是增加了农民的负担。由于其中的一些农资经营网点是以承包或租赁的形式经营的,经营者就必然要向发包者或出租者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这些费用必然会转嫁到农民身上,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三是破坏了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在这些农资经营者中,有承包与非承包、租赁与非租赁、农资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的内部职工与社会人员之分,其经营成本就有明显的差别。承包租赁经营者比其他经营者多交了一笔“承包费”或“租赁费”,其经营成本明显要高;四是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由于农资经营中的假集体现象的大量存在,如果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就可能因经营主体资格不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明等问题,使农民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挽回。
  针对上述情况,专家进一步认为,化肥等农资的专营现在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与其“犹抱琵琶半遮面”,还不如将化肥等专营的农资放开,只要具备经营条件的,不论是国有、集体、个体、私营都可以经营。只要工商、质监、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放开经营后一样能够达到稳定农资市场、保障农资供给、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的目的。

    编辑 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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