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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经营者也需讲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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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7期《光彩》杂志
唐健坤 王雪锋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普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3.15”维权一路凯歌高奏。而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增强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也走入了大家的视线。
对消费者来说,经营者整体可以说是一个强势群体,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相对大商家而言。而一些以小本经营为主的属于商品零售和服务系统的终端业户的小公司、小业户,却属于弱势的经营者。他们多由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组成,经营的目的大多是为了维持生计。由于资金、相关技术、知识经验的欠缺,他们在经营中,或者进货时没有严格把关,或者因贪图便宜,结果是因为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既要交上一笔笔罚款,还得背上“奸商”的恶名。对这些弱势的经营者而言,在大喊维权的今天,他们的合法权利是否应该保护以及该如何保护呢?
杨某和张某都是某市下岗工人,2002年年底两人租用该市沿江东路28号房屋,开设了一家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小型服务公司。2003年6月该公司从广州市某批发市场购入化妆品一批,用于顾客的皮肤护理。顾客在使用这批化妆品后,纷纷出现了不适反应,脸部皮肤受到较大的伤害。后经工商部门查实,该批化妆品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当地工商部门对杨张二人作出了罚款10万元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样的处罚,杨某和张某是有苦说不出,自认晦气了事,实际上他们也是受害者。追逐利润是商人的天性,作为商人,杨某和张某的本意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正当利润,但他们在进货时经验欠缺,把关不严,所以才踏进了假货的陷阱。在接受处罚后,杨张二人和绝大多数经营者一样都以为由自己买罚单理所当然,“打碎牙齿和血吞”!极少有经营者会要求上一级经销商赔偿损失的,结果这些真正该受罚的大经营者却逍遥法外。对于杨、张这样的经营者,如果他们也是制假售假的无辜受害者呢?他们是否有权利可言?如果他们在进货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却仍不能避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这些不知情的“受害者”是否只能忍气吞声地承受全部的处罚呢?
首先,张、杨作为违法经营者,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把“不知情”作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同时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在进货时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经营者一旦卖假,就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杨、张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是通过正常渠道进货、有产品合格证明、价格合理等,仍然无法避免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杨、张在承担责任之后,大可不必忍气吞声,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批发商或厂家承担这种不利的风险。因为经营者向上一级经销商或厂家购入货物时,双方实际上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无论是否是书面形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买方只要出示购货发票就能够证明合同的有效存在。按照我国《合同法》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根据该条款规定,供货方有义务提供足额和合格的商品,供货方不能以无约定或价格便宜而逃避责任。正常情况下供货方如果提供商品不合格,质量不过关或有瑕疵,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受害的经营者就可以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应该包括罚款和经营者信誉降低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本案中的杨张二人就可以要求批发商或厂家对罚款和赔偿给顾客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上一级经销商或厂家拒绝赔偿损失,杨张二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供货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再把问题放在经营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之前,杨张二人发现所进化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予以购买后又悔改的,他们是否可以要求上一级经销商退货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制假售假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上述类型的合同均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有权随时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就是恢复原状,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其过错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经营者完全可以依法把假冒伪劣商品返还给上一级经销商,并要求退款,当然,经营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样,经营者就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避免或改正违法行为,也降低了违法风险。
所以,个体经营者朋友们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严以律己,不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另一方面,一旦自己成了上级经销商或厂家的受害者,要敢于用法律维权;更重要的是,如果发现自己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应当立即停止出售,不要为了减少亏损而继续销售。否则,将会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性质也会转变成知假售假,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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