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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对恶意竞争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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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6期《光彩》杂志
朱军华 朱泉
地处黄海之滨的江苏省东台市是一个农业县级市,农民每年需要的玉米种子达150万斤以上。东台市种子公司是全市种子供应的主渠道,其经营的“中禾”牌种子深受农民的信赖,全市23个乡镇种子站作为其特约经销商,负责向农民直接零售“中禾”牌系列种子。东台地区巨大的农作物种子需求市场以及种子经营的丰厚利润吸引了众多勇于竞争者。2001年初,时任一家国有种子公司经营科科长的龚长斌毅然辞职,与其妻子共同创办了东台市台城种业商行。
实施竞争不理性 两败俱伤动法律
今年春耕备耕的大忙时节,玉米种子销售进入旺季。台城种业商行经过多次商谈,与江苏中江种业公司签订协议,成为中江公司 “三友”牌苏玉10号玉米种的东台总代理,而东台市种子公司在东台市范围内销售“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两个品牌的玉米种子质量并无区别,种子公司和台城种业商行购进的苏玉10号玉米种子成本价每斤仅为2.4元左右,转手批发给种子零售商的价格为4.6元,零售商给农民的零售价格每斤则在4.9元以上。
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东台市种子公司经理王沪平于今年1月份明确表示将“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的批发价格从每斤4.6元降至4.1元。3月份,又召开信息发布会,将批发价格降至3.6元。东台市种子公司的降价促销措施,直接影响了台城种业商行“三友”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的销售和利润。
怎么办?3月7日,台城种业商行以串换的方式从邻近的大丰市一家经销玉米种子的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购买“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6050斤,而后,以每斤2.50—2.70元的价格,迅速批发销售给东台市三仓镇、新街镇、六灶镇、梁垛镇等乡镇的种子零售商及自家的连锁店,并要求各零售商店统一按每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配以广播和站牌的形式对外发布广告:“售‘中禾’牌苏玉10号,3.00元/斤,量大优惠。”并进行对比宣传:“‘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发芽率不高,易倒伏,秸秆细软,每斤只值3元;而‘三友’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质量好,值得信赖,每斤值5元多。”
3月8日,龚长斌又派人到梁垛镇广播站进行广告宣传:“从3月9日起,凡购买本店‘中禾’牌特选苏玉10号的,凭购货发票每斤退款1元,同时销售“中禾”牌苏玉10号每斤3元。”
台城种业商行的这一举动立即在东台市掀起了轩然大波:
——3月9日至13日,先后有近百名农民到东台市种子公司经销商处,要求退款退货。更多的农民纷纷质问东台市种子公司及其经销商,为何台城种业商行的苏玉10号销售价格每斤只有3元,而东台市种子公司销售同品种的玉米种子价格高出1元多?东台市种子公司部分经销商的正常营业被迫中断;
——3月9日至3月17日,种粮农民暂停购种备耕,等待观望,东台市种子公司的“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的销售业务几乎全面停止,销售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近40万斤。春耕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据龚长斌事后向东台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述:如果照此下去,东台市种子公司将损失60万元,而台城种业商行也将因此损失15万元。
严峻的形势摆到东台市种子公司负责人面前。种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沪平与龚长斌商谈,要求台城种业商行停止上述行为。但龚长斌提出:只有东台市种子公司将苏玉10号玉米种子批发销售价格恢复到降价前的每斤4.1元,台城种业商行才能停止上述行为。王沪平经过反复权衡,考虑本公司已经向全市农民作出降价承诺,不能出尔反尔,于是拒绝了龚长斌提出的条件。
万般无奈,王沪平想到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月10日上午,他走进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台城种业商行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东台市种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各执一词理由足 工商依法断是非
东台工商局在执法实践中还是第一次接触到这一类型的投诉举报。
执法办案人员进村入户,逐一询问当事人及种子经销商,走访农民,向广播站等相关单位调查取证。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龚长斌直言不讳,振振有词。
执法人员问:“东台地区共需要150万斤玉米种子,台城种业商行准备按每斤3元的价格供应多少?”
龚长斌答:“我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事实上我也不准备按每斤3元的价格供应太多的玉米种子。因为低价销售时,我和种子公司都有损失。”
执法人员问:“你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龚长斌答:“我并不是真的要准备组织几十万斤的种子低价销售。我只是想用低价格销售很少数量的玉米种子,来冲击东台市种子公司同品种的价格,最后达到迫使他将种子价格恢复到降价前每斤4.1元的目的。现在东台市种子公司经理已经答应我,明年将与台城种业商行相互合作,共同维护种子市场价格。”
为防止台城种业商行继续实施此行为,执法人员果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封了其尚未售出的2610斤“中禾”牌苏玉10号玉米种子。面对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执法机关的强硬措施,龚长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通知其各相关连锁店和特约经销商,停止引起风波的相关经营活动。
在向工商局执法人员陈述过程中,东台市种子公司与台城种业商行各执一词。
东台市种子公司认为: 台城种业商行因对本公司的降价措施不满,通过高价购进标有本公司“中禾”牌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而后低价亏本销售,并通过广播站发布具有煽动性质的虚假广告,损害了本公司的商业信誉,妨碍了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使本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和制裁。
台城种业商行则显得理直气壮:我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市场主体,与东台市种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高价购买“中禾”牌玉米种子,低价供应给经销商,完全是行使的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农民能够从中得到实惠。东台市种子公司能够降低销售价格,我为什么就不能呢?我又错在何处呢?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对方是种子经营主渠道而厚此薄彼。
难题摆到了东台工商局执法人员面前。东台工商局先后三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广泛听取法院审判人员、政府法制人员、相关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台城种业商行构成了扰乱、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据和理由是:
(一)台城种业商行在主观目的上具有恶意性。其主观目的并不是真正让利给农民,也不是想让农民从中得到实惠,而是在认为东台市种子公司的降价措施影响到其利润的情况下,意图以较低的玉米价格和较少的玉米数量,扰乱东台市种子公司及其经销商的正常经营活动,迫使东台市种子公司提高种子销售价格,与其共同构筑种子价格联盟,最终增加农民的种粮成本,以牺牲农民经济利益为代价,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润,其主观恶意客观存在;
(二)台城种业商行在实施手段上具有违法性。其购买“中禾”玉米种子,又以低于购买价格亏本销售,所选择侵害对象是特定的。更为恶劣的是,台城种业商行在没有能力也不准备以每斤3元的价格大数量供应苏玉10号玉米种子情况下,仍通过乡镇广播站发布具有煽动性质的虚假广告,使不明真相的农民聚集到东台市种子公司经销商门前,要求退款退货,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这是一种经营自主权,也是一种违法滥用权利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2)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3)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4)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5)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可见,台城种业商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三)台城种业商行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却造成农民停止购种、等待观望;作为农作物种子供应主渠道的东台市种子公司及其经销商无法正常经营,经济损失严重。更为严重的是,使市场竞争机制失去效能,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农民本应得到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春耕生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具有严厉性。具体设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责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26条对此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月30日,东台工商局经过公开听证,依法将台城种业商行作为违法主体,认定其行为构成了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26条之规定,向台城种业商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从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上为这起竞争风波画上了句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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