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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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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6期《光彩》杂志
赵兴旺
新华网5月15日发布消息称,“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日前明确规定,严禁各类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户。”5月16日,《中国青年报》头版转发了此条消息。
据报道,武汉市有关部门之所以推出此策,是因为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近日对全市14所学校的17个食堂进行了抽查,其中良好的仅占29.41%,不够评定等级必须关门的有6个,占35.29%。学校食堂不合格主要表现为超范围经营,环境卫生差,采购、储藏、操作不规范等。其中,学校食堂多头承包、分散经营是造成问题的一大原因。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无论是中小学学生,还是大中专学子,都处于长身体的重要阶段,让不同年龄的孩子在学校食堂吃得卫生,吃得平安,吃得有营养,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祖国的未来,是政府、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义不容辞的职责。武汉市有关部门主动出击,专项整治学校食品卫生,防患于未然,这种工作精神应予褒扬,但他们的具体行政方式却匪夷所思。
据我们所知,没有哪个条例或哪部法律规定个体经营户不能经营学校食堂;其次,学校食堂能否对外承包、承包给何人也不在卫生监督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我们有理由对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严禁各类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户”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也许有人会说,这段时期以来世人关注的空壳奶粉、毒米酒、毒粉丝、毒榨菜这些令人发指、天怨人怒的事件的制造者,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体经营者,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规定“严禁各类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户”,正是要从根子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承认,的确有一些个体经营者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甚至为了图财不惜害命。但是发生此类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相关安全监督部门的失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各级行政机关首先应该加强检查,严格监管,而不是简单地下一道命令,禁止个体经营户从事某个行业就完事了。说到底,重要的不是经营者是什么经济成分,而是他做了些什么。如果他干的是违法的勾当,不管是个体还是国营,都应该严惩。
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台的规定是典型的所有制歧视。此类做法在15、20年前尚且情有可原,发生在今日,而且是在一个省会城市的一家行政执法部门身上,令人难以理解。时至今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大力发展”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相关论述已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此,我们只能对武汉市卫生监督部门的举动表示莫名的惊诧和深深的悲哀,惊诧他们的“无知”,同时也为个体私营经济在一些地方的发展环境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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