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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债“失踪”两年
债权人不起诉照样过期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5期《光彩》杂志

编辑同志:
  钟某曾向我借款10万元,借条言明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还清。事后不久,钟某全家出走,下落不明达两年有余,今年元月20日才回家过春节。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支付借款。然而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我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我没有起诉,纯属无法找到钟某所致,且钟某存在恶意,难道这也要由我担责吗?
  读者:姜菁
  
姜菁读者:
  从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符合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其合法权益则不予保护。
  钟某的还款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该日表明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从2002年元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03年12月31日后便超过了诉讼时效。单就钟某有意逃债而下落不明这一事实,并不成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为尽管你无法向钟某主张权利,但你完全可以在期间内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将通过缺席判决来保障你的权利。你有条件采取诉讼措施而不采取,只能自负其责。
  程成 李玉

     
 

股东不能将公司财产以自己名义向他公司出资

 
 


编辑同志:
  几年前,我和朋友各出资200万元注册了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主要生产酱菜和蔬菜汁。去年底,由于营销和资金方面的原因,我们停止了蔬菜汁生产,价值100万元的蔬菜汁生产线和厂房便一直闲置。最近,我俩通过招商引资,与省外一有蔬菜汁营销网络的客商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蔬菜汁加工有限公司,我和朋友以食品加工公司闲置的蔬菜汁生产线和厂房作价100万元出资,客商以现金120万元和作价30万元的商标专用权与蔬菜汁生产工艺出资。不料,工商局却驳回了我们的登记申请,理由是我和朋友以原公司财产向新公司出资违法。请问:为什么?
  读者:李益生

李益生读者
  公司是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是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财产抽出,作不会增加公司利益甚至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用途,则侵犯了公司财产权,欺骗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构成了《公司法》第34条、第93条禁止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及其相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追回被股东抽出的公司财产,不能追回的由股东赔偿,并可要求追究股东的行政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很显然,股东用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自己依法拥有财产权并能转移的。股东若以自己并无财产权的实物等出资,就属欺骗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虚假出资行为,受理登记申请的工商局查实后应依法驳回其申请。工商局若在核准登记后才发现股东虚假出资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你和朋友将公司的财产,作为自己向新设立公司的出资,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工商局理应驳回你们的登记申请。
  其实,你和朋友应该以先设立的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为股东,将其闲置的蔬菜汁生产线及厂房作价向新公司出资,你和朋友可以作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的代表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然,新公司的利润和亏损也应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按股分享和承担,你和朋友则按股分享和承担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利润和亏损。
  黄璞琳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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