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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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司打了7年还没完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4期《光彩》杂志
   
杜先福  李荣贤

    官司的过程本来很简单
  唐干、唐宁原籍重庆市,唐宁为兄,现年54岁,唐干为弟弟,现年42岁。很多年以前,唐干、唐宁来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挂靠在德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凉山州各县市从事工程承包。
  1997年3月,凉山州对西昌至云南省巧家公路实施改扩建,唐干、唐宁揽到了其中一段工程(普格县拖木沟段),在还没有与普格县交通局签订相关合同时,唐干便找到布拖县特木里镇先锋村4组农民且沙伍土、比拖查黑(二人均是彝族),决定把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他们。
  1997年3月17日,唐干为甲方,且沙伍土和比拖查黑为乙方,签订了西巧公路线K41+500至K43+000改扩建公路工程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单包开挖土石方、降坡工程、浆砌工程、勾缝、路带;乙方施工中的工具和生活用品自行负责,由甲方垫资,工程完工后扣除,1997年3月18日开工,同年6月1日竣工。施工中大、小工伤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人工上车回填每车8元(二号农用车),工程总造价55000元,上车费另行计算,(总工程量15000米)。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如单方违约,罚款5000元。”
  后因工程挖土石方难度大、量大、价低,经双方协商,于1997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甲方签字系唐干之兄唐宁。协议内容为:“开挖土石方每立方米5元,回填上车每车8元,挖方按实际挖方量计算,上车每日上25车,低于25车,每车按7元计算,其他以原协议为准。”
  按照协议要求,3月18日,且沙伍土、比拖查黑立即组织了四五十名农民工开始紧张施工。
  这边,农民工已经施工,那边,唐干、唐宁才于1997年3月20日与普格县交通局签订了西巧线收费工程建筑合同,甲方普格县交通局,乙方唐干、唐宁打着德昌县第二建司第6工程队旗号,但德昌县二建司根本无任何人参与签订合同,合同签字完全系唐干、唐宁个人行为。合同约定:“西巧线收费工程,普格县拖木沟区(路段)K41+500至K43+000,开工日期为1997年3月22日,竣工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该工程金额为242594.13元。
  1997年6月12日,且沙伍土、比拖查黑组织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唐干、唐宁所请的工地负责人黄泽依照合同“挖方按实际挖方量计算”的约定,共同对开挖的土石方量进行了验收,同日,唐宁与且沙伍土、比拖查黑根据黄泽签字的验收单进行了结算,且沙伍土、比拖查黑总开挖土石方量2473502立方米,总金额为12367510元。唐宁在结算单上签字:“自算属实,唐宁。”另外,且沙伍土、比拖查黑回填方上车5203车。共计25524元,唐干、唐宁应付工程款149299元,已支付46470元,所欠102829元未付。唐干、唐宁称,从交通局结算后拿到钱就付。
  然而此后唐干、唐宁却拒绝支付余款。且沙伍土、比拖查黑一再催收无果,只好将唐干、唐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工程余款。

  诉讼一波连一波,官司7年无定论
  唐干、唐宁拒付工程余款的理由是,他们与普格县交通局的结算,同且沙伍土、比拖查黑的验方结算单之开挖土方量差距太大。且沙伍土、比拖查黑自验并经唐宁签字认可的土方量为2473502立方米,而唐干、唐宁与交通局结算的土方量为11201立方米,相差一半还多。
  此案经普格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法院以(1998)普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成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原、被告所签协议,开挖土石方验收单、回填方上车数等证据为证。判决,被告应付给原告劳务承包费102829元,给付时间限于1998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
  为了不交诉讼费,等到判决生效后,被告唐干、唐宁才提出申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凉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再审。一审再审认为:原判决采用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据是错误的。原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承包费102829元不当。再审则采用交通部门的结算单为证据作出判决:由被告唐干、唐宁给付原告且沙伍土、比拖查黑开挖土石方款及回填上车款合计48564元,扣除已付部分,应付原告121745元。
  且沙伍土、比拖查黑不服一审再审判决,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2月30日,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所做工程应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其开挖土石方量按实际挖方结算。其挖方量有被告聘的工地负责人黄泽签字的验收单和唐宁签字的结算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普格县交通局与唐干的结算,属唐干与交通局之间的工程结算,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实际所做工程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再审判决使用普格县交通局与唐干的工程结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当,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未明示原判决处理不当。二审判决撤销普格县人民法院(2000)普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1998)普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且沙伍土、比拖查黑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唐干、唐宁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来,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查明唐干、唐宁又在冕宁县承包了两个工程,法院即通知工程发包方暂扣工程款。一直躲着法院的唐干、唐宁,遂向凉山州检察院提出申诉。凉山州检察院则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3年4月9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民行抗字(2003)23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终审判决错列漏列了案件当事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签订的开挖土石方工程合同无效:终审法院依据被申诉人自测的收方单判令申诉人支付工程款错误。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
  2003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3年1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此案何时重审,结局如何,尚不得而知。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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