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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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等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4期《光彩》杂志

  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三项措施,规范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这三项措施包括:一是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探索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二是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重点监控,动态管理。税务总局今年将继续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要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通过对其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三是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即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科学定额,规范管理。
  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实行办税公开,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指出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主要对象为: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的企业或单位、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
  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主要针对以下内容:检查货物运输企业发票管理情况、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检查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票表”比对情况;检查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和隐瞒销售收入等问题;检查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家禽行业生产者将享受到五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在城乡全面实行,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以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国家发改委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确有必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经过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发展改革委同时规定,除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和湿法窑水泥项目。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正在对钢铁行业基本情况、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进行清理。
  发展改革委还将抓紧修订和完善钢铁、电解铝、水泥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遏制这些行业的过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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