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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 “翻案”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3期《光彩》杂志
    杨标

  一对夫妻好不容易走出离婚的阴影,重新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然而不曾想到,妻子重新点燃了诉讼战火,要为复婚前已然分割的财产讨个说法。她为何要为财产重新“翻案”?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离婚 她分到了夫妻共同财产
    1996年3月,贵州省三穗县的张齐泉、吴丽云夫妇带着2岁的儿子来到湖南新晃县城做副食批发生意。经过几年的苦苦打拼,生意日渐兴隆,夫妻俩沉浸在收获的喜悦当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7月的一天,吴丽云去贵阳进货返回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妻子的离去不仅让张齐泉痛不欲生,而且年幼的儿子的上学、吃饭等问题搅得他心神不宁,对他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于是,他想再婚。
  1999年5月,经人介绍,一位名叫姜梅菊的离婚少妇与他相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1999年10月,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姜梅菊的女儿小云也跟随母亲生活。
  婚后,姜梅菊担负了一个家庭主妇应尽的责任,无微不至地照顾张齐泉父子的生活起居。不久,姜梅菊发现,尽管丈夫与自己情投意合,但是生意经营却从不让她插手。与自己结婚前的家底及生意上的经济收入,丈夫也是只字未提。而家庭的生活开支,也是由丈夫定期给付,这让一心与丈夫诚心过日子的姜梅菊心里很不舒坦。
  2000年5月的一天,姜梅菊突然要张齐泉告诉她家里的家底和经营收入等情况。听到妻子突然问起这个,张齐泉沉默了一会后说:“生意上的事你不懂,最好别管,我们就按这样的模式生活下去,不是很好吗?”听了丈夫的回答,姜梅菊感到,丈夫是对她存在着戒心,因而不愿告诉她。但是,如果不把握丈夫的经济命脉,这样的婚姻可靠吗?
  自从有了这些想法后,夫妻之间的感情从此产生了隔膜。
  2002年3月,姜梅菊向张齐泉提出给她一万元作本钱做点小生意,挣些零钱补贴家用。谁知,张齐泉对于她这个不算过份的要求竟然不答应。为此,夫妻两人大吵一场。
  从此,姜梅菊对于家务事渐渐懒得搭理,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
  2002年6月,姜梅菊将张齐泉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姜梅菊提出,自己与张齐泉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生意经营,但是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理应对这段时间内创造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庭审中张齐泉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两人婚后张齐泉经营所得无法查清核实。为了保障姜梅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张齐泉提出,自己同意补偿姜梅菊现金二万元,但必须明确的是,该款算作自己自愿补偿并非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分割。而且期限在法院调解之日起9个月内方能付清。无奈之下,姜梅菊答应了。

  复婚 她的财产竟被丈夫“充公”
    离婚后,姜梅菊到县城租了两间民房安了家。她将女儿送到幼儿园,然后到一家餐馆找了份活,靠着那点微薄的薪水与女儿过着十分清苦的生活。
  缺少了女人的支持与关爱,张齐泉的生意经营又开始乱套了,自己与孩子的生活又陷入了“饱暖不均”的境地。他颇为后悔,开始怀念起姜梅菊的种种好处。
  2003年春节前夕,为了准备春节期间的货物,张齐泉将所有的资金以及自己的存款全部投入购货,谁知后来大部份的货卖不动,资金大量地积压下来。春节过后,随着“兑付”日期的临近,张齐泉心急如焚。2003年3月3日,张齐泉到餐馆里找姜梅菊,想求她暂时宽限一段时间。
  到了那家餐馆,姜梅菊却不在。店老板告诉张齐泉:“你还不知道啊,姜梅菊的女儿得了重病,住在医院里没有住院费,她急得直哭呢!”离开餐馆,张齐泉急忙赶到医院,没有发现姜梅菊。只有继女小云正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床上,眼角还有淡淡的泪痕。尽管离了婚,但小云与张齐泉一起居住了几年光阴,她是一个听话的孩子,每逢夫妻俩吵架,她总是懂事地劝妈妈不要吵了。想到这一切,张齐泉心底有股暖流在涌动着。他对小云说了声:“小云,你好好躺着,我去去就来。”张齐泉来到医院收费处,把衣袋里的钱全部掏出来,给小云交了六百元的住院费,剩下的钱给小云买了一大堆营养品。
  正在这时,张齐泉的手机突然响了,他一听,是姜梅菊的声音:“张齐泉,该兑付那笔钱了吧,我现在到法院,已经向法院写了申请。钱什么时候给?”正待张齐泉要进行解释与商量的时候,姜梅菊突然挂了电话。
  张齐泉见姜梅菊没有商量的余地,他只好回到店子里,他焦躁不安地等了姜梅菊一晚,直到第二天上午,都没有见到姜梅菊的身影,也没有见到法官来找他。张齐泉不知为什么,他决定再次赶往医院看个究竟。
  来到医院,姜梅菊正在小云的病床前忙个不停。看到张齐泉,她没有吭声,也没提那笔钱的事。当张齐泉帮着她扶小云坐起来吃饭时,姜梅菊并没有阻止。第二天,当张齐泉试着提出那笔钱能否缓缓时,姜梅菊说:“莫担心,我给法院写的申请撤销了。”
  短短的一句话,直说得张齐泉心里热乎乎的。
  看到张齐泉与姜梅菊的关系有所缓和,好心的朋友与亲戚纷纷劝他们复婚。2003年5月1日,两人复婚并进行了结婚登记。
  复婚后,两人和好如初。由于张齐泉的生意资金吃紧,有天张齐泉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对姜梅菊说:“梅菊,原来的那笔钱你不会再要了吧,其实早给你准备好了,现在生意上需要钱,如果你还要,说声还来得及,如果不吭声,我就把钱‘充公’了,到时你可别后悔哟。”对此,姜梅菊只是一笑了之。于是,张齐泉将那两万元钱投入到生意当中。

  诉讼 我要为自己的合法财产“翻案”
    复婚后,夫妻之间又回到原来平静的日子。姜梅菊也不再向张齐泉要求对他的收入进行管理。但是她还是向张齐泉提出了一个要求,她说想做点小生意,一来可以锻炼身体,二来家里经济万一吃紧时,也可适当补贴家里的生活。一听说妻子又要折腾开店,张齐泉的脸色沉了下来。他说:“你要开店我不反对,但你别想从我这里拿钱。”姜梅菊说:“我不要你出一分本钱,这个办法我还自己想。”
  2003年6月,姜梅菊回到娘家向父母借了2000元开了一家小饮食店,店子开张后,生意竟然十分红火。为了不影响照顾丈夫与两个孩子,姜梅菊总是忙完店子忙家里,虽然牢累,但姜梅菊感到自己过得非常充实。
  见自己店子生意好,姜梅菊决定扩大规模,租一家正欲转让的当街门面开餐馆。但是,门面租金与转让费用高达一万五千多元。在县城,姜梅菊举目无亲,在娘家,父母为借钱给她已是倾尽所有。而门面老板电话一个接一个地催着她:“门面你到底要不要,不要的话我转让给别人你可别后悔啊。”姜梅菊不愿意失掉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她赶忙找到门面老板说:“这门面你一定要转让给我,求求你宽限些时日,我尽快想办法弄到钱。”
  万般无奈之中,姜梅菊向丈夫开了口,希望能帮助她。谁知张齐泉打心里不愿妻子折腾,只想让她好好照顾家里,因此拒绝了妻子的请求。
  见丈夫不愿意拿钱给她,姜梅菊急了:“就算我打借条给你借,只要一赚钱,我马上还给你还不行吗?”望着妻子一脸焦虑与渴盼,张齐泉竟然还是一脸的冷漠。
  姜梅菊气得浑身哆嗦,她指着张齐泉说:“我问你要钱是正份的,你别忘了,原来我们离婚时分给我的两万元我还没问你要呢!别说是借,就是我现在要,你也得马上付给我。”
  一听妻子旧事重提,张齐泉马上进行搪塞:“我们都复婚了,你还提那笔钱,你不妨去问问,你还有再要那笔钱的权利吗?你不要以这个理由来达到重新要求离婚的目的!”
  姜梅菊说:“我们已经复了婚了,这辈子我不再离婚,但这笔钱是经过法院调解书明确判给我的,你不给我,我绝不罢休!”
  面对妻子的咄咄逼人,张齐泉竟然丝毫没有松口。
  万般无奈,姜梅菊一纸诉状将丈夫张齐泉告上法庭,要求张齐泉向其支付两万元。
  有好心人劝姜梅菊:“你们好不容易复婚了,又成了一家人,他的钱难道不是你的钱吗?你将丈夫告了,到时婚姻又要走向破裂,又何苦呢?你干脆撤诉算了吧!”
  面对好心人的劝告,姜梅菊也曾有过犹豫。然而,在自己最需要丈夫支持与援助的时候,丈夫却退却了。为了自己今后经济真正得到独立,为了自己的尊严,她豁出去了。
  为了阻止妻子的目的实现,张齐泉请了律师应诉。庭审中,张齐泉及他的律师认为,姜梅菊这次起诉纯属无理取闹,她没有取得这笔钱的权利。理由是,首先,当初两人离婚时,由于法院没能查清张齐泉与姜梅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因此,张齐泉明确给付姜梅菊的二万元钱属于张齐泉的自愿补偿款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只能认定此款属于张齐泉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复婚前已经属于张齐泉的个人财产,复婚时,这笔钱理应属于张齐泉所有。其次,由于张齐泉与姜梅菊的复婚,导致夫妻财产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即婚姻的延续使得原来的离婚调解协议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复婚时当张齐泉明确将此笔钱用于生意经营时,姜梅菊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要认定此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姜梅菊所有,那么此次诉讼必须是离婚诉讼而非确认诉讼。
  对于张齐泉及其律师的辩称,姜梅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齐泉在与姜梅菊离婚时,由于张齐泉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法院未能查清具体数额,但当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张齐泉名义上是对姜梅菊进行补偿,但当时女方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受到经济帮助的情形,因而此种补偿行为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另一种形式。因此,张齐泉称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是不恰当的。两人在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其中两万元归姜梅菊所有,在未复婚前,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张齐泉作为债务人理应具有支付债权人姜梅菊此笔款的义务。同时,我国《婚姻法》等法规并没有将复婚作为债务消灭的规定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方所称此次诉讼必须是确认诉讼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鉴于以上原因,尽管原被告双方已经复婚,但复婚前离婚所分割属于姜梅菊的财产应当仍然归姜梅菊所有。
  2003年9月15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张齐泉支付原告姜梅菊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予以付清。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姜梅菊为自己的胜诉而激动得热泪盈眶。她向法官表示,即便因自己的这次诉讼而导致自己的婚姻再次破裂,她也无怨无悔,因为她找回了作为女人的尊严。(由于涉及家庭隐私,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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