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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如此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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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光彩》杂志
周辉明
2003年9月3日,一卷烟零售户向浙江省磐安县尖山个协分会维权服务站反映,该县烟草公司强制卷烟零售户按公司规定的统一零售价出售卷烟。服务站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反映给工商部门。
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 查明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利用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于2003年5月底,以“维护卷烟流通秩序,规范经营,稳定价格,防止价格欺诈,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为名义,与该县1000多户卷烟零售商分别签订了《卷烟供销管理协议》,协议履行期限为2003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该协议规定,卷烟零售商必须按所谓的“协议零售价”(条包统一)出售卷烟,不得任意降价、提价或变相降价销售。同时,每户须向县烟草公司交纳200-300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第一次违规,扣除保证金50元,停止供货10天;第二次违规,扣除保证金100元,停止供货30天;年内有三次违规,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将视违规情况、认识态度,停止供货60天以上。通过该协议,磐安县烟草公司共向卷烟零售商收取保证金20多万元。此后,为保证该协议的贯彻执行,县烟草公司明查暗访或乔装成普通消费者到卷烟零售商处诱买低价卷烟,然后按照《卷烟供销管理协议》的处理办法对卷烟零售商实施扣缴保证金、停供货源的“处罚”,并在全县卷烟户范围内进行书面点名通报。2003年6月1日-6月20日,对6名经销户进行了所谓的“处罚”并进行通报,其中4位经销户被扣50元保证金,并分别被停止供货5-10天;2名经销户被处以警告。
工商部门查证属实后认为,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交纳保证金、拒绝供货等方式,强制卷烟零售户按公司规定的统一零售价出售卷烟,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
由于尖山个协分会维权服务站及时干预,在法律面前,磐安县烟草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于2003年11月份取消了违法制订的《卷烟供销管理协议》,并将20多万元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卷烟零售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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