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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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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光彩》杂志
赵兴旺
此次修宪,对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而言当属喜从天降,期盼已久,利好颇多。其中最大的利好是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
我们知道,修改前的《宪法》也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规定,但相对而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表述更加明确,也更加坚定。这有利于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本纽带的经济形态,而交易是以物品产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的。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私营经济;要充分发展私营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只有私有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依据相同的逻辑,只有切实地保护私有财产,私营企业的产权也才能得到保护。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企业财产。西方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我的房子虽然很破,风雨可以漏进去,但国王不得擅自进入——它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认识到社会主义也要保护私有财产,在中国经历了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过程。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以剥夺私有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此后20多年里,“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使中国的私有财产基本“绝种”。实践证明,这种超越式的社会主义道路是走不通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意识到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而搞市场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经济获得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人们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观念已被摒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明确“保护私有财产”,那就不仅表明《宪法》没有反映改革开放的重大成就,而且意味着没有把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视同仁,两者不能平等竞争。所以,要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时代在发展,《宪法》的修正正是顺应了发展的需要和时代的潮流。
从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到1993年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再到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逐步完善,个体私营业者迎来了一个又一个春天,吃了一颗又一颗定心丸。但很多私营企业主仍然不敢放手大干,因为他们担心政策将来会变,担心还会有冬天的严酷,毕竟,那一段“改造”的历史给人留下的印象太深了,而且现实生活中合法的私有财产遭到损害和侵吞的事件也确实比比皆是。因此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终日。于是,往国外转移财产的有之,奢靡挥霍的有之,搞短期行为的有之——如今,他们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彻底、全面的保证,获得了平等竞争的权利,获得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的体内本来就不缺发展的动力、创造的活力,解除了束缚,砸断了锁链,他们能不昂首阔步,活力迸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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