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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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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光彩》杂志
文/张晓津 图/刘刚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指控卡拉OK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停止涉案放映行为,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原告华纳公司制作发行了《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 2VCD》光盘。该光盘中包括《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3首MTV作品。2003年2月25日,其发现被告唐人街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诉讼支出5万元。
被告唐人街公司辩称: MTV只是一种传播词曲作品的技术手段,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唐人街公司在其卡拉OK的5000首曲库中确实包括涉案三首歌曲并可以由客人点击播放,但涉案三首歌曲是其自案外人处购买的卡拉OK点播系统的专用曲库中所包含的。因此,被告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为涉案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MTV即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根据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其对涉案MTV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如前所述,涉案MTV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非属录音录像制品,因此被告唐人街公司关于涉案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的主张不能成立。
华纳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唐人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库,但其涉案放映行为并非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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