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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再认识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3期《光彩》杂志
    王鸿之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私有经济的所有者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因而构成了私有经济的剥削性质。这一认识严重阻碍了私有经济的发展。
  怎样突破这一传统理论的束缚呢?据了解,理论界对私有经济是否具有剥削性质,认识尚未统一。我认为,必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利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创新的最新理论成果去分析,对这一问题重新认识,重新理解。

    从价值分配的角度来认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最新的理论成果无疑为我们打开对私有经济的认识之门提供了金钥匙。
  先说资本。传统理论忽视或否认资本的作用,认为只有劳动最重要,资本不能创造财富,更不能创造价值。最新的理论成果认为,要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要让资本在财富创造上充分发挥活力,这也就是承认资本在财富创造上的作用,当然也就承认了资本在财富分配上的地位。这种地位的取得是因为私有经济中的资本不仅创造了应归自己所有的资本的收入,而且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就业机会,为政府创造了税收,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因此,结论是资本应该参与价值分配。
  再说劳动。传统理论只注重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不注重甚至歧视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忽视知识、技术管理的作用,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对立,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对立。十六大提出了要尊重各种形式的劳动的理论,对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做了科学的评价,并指出评价劳动的标准是看劳动的贡献,认为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化依赖的基础。这样看来,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不但创造了财富,同样创造了价值,理所当然地应该参与价值分配。当然,这里所讲的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既包括了知识产权、知识、技术、经验,也包括了策划、管理、营销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传统的理论,由于只有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能够参与价值分配,这样就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价值。现在,私营经济中的资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但凭借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参与价值分配,更主要凭借着资本、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参与价值分配,而且这部分分配所得的价值量还是很大的。他们取得这些价值都是完全应该的,是合理的,绝不是无偿占有,更不是剥削。这样分配的结果,就大大地减少了所谓的“剩余价值”的量。

  从私有经济所有者占有的利润的流向来认识
    按上述分配价值后,是否还存在剩余价值,回答是肯定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剩余价值就不仅仅是工人所创造的,而是私营企业主与所有从业人员共同创造的。从企业经营来说,这部分剩余价值反映在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和创造的利润中,下面对其流向进行分析。
  一是提供营业税和增值税。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一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除了为社会提供了商品与服务,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之外,还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越大,经营得越好,对国家的贡献也就越大。
  二是提供所得税。利润的最大化,可以说是所有生产经营者的追求,私营企业主也不例外。私营企业创造利润的多少,与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密切的关系。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越高,创造的利润越大,作为社会性生产剩余的部分,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这些所得税转化为社会财富。
  三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私有经济的业主在获取利润后,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数是将这些利润用于新的投资,使其成为发展经济的新的资本要素,或扩大自身规模,提高水平,或去兴办新的企业。近几年来个体私营经济飞速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四是用于融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将一时不用的闲散资金存入银行,这对加强社会性融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五是用于社会捐赠。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通过开展“富而思源,富而思进”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回报社会,积极进行社会捐赠,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如进行扶贫,资助“希望工程”支持教育,资助“大地母亲水窖”支援西部建设,在98抗洪、2003抗击“非典”等突发性事件中进行捐款,数额巨大。
  六是遗产税。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还将开征遗产税。据有关资料介绍,英国遗产税累进税率为15%— 50%。如果我国开征后,不管税率为多少,个私业主在其身后都要将所获取的部分财富返回给社会。

    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评价劳动收入时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认为只有劳动收入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非劳动收入则是剥削。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中一直将不劳而获认为是一种罪恶,是可耻的,这已经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式。对于这种思维定式必须破除。
  十六大的理论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从生产要素的贡献这个基点来评价收入,并强调按贡献分配收入,这样就使非劳动收入合法化。十六大还强调了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提出要建立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从事这场事业既不能遵循资本主义的规律,也不能照搬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评价经济范畴的问题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必须以法律为标准,不能按所谓的道德标准或者其它什么标准。既然私营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凭借劳动和生产要素的贡献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的,那就再不能认为是剥削所得,更不能认为是罪恶。(作者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编辑 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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