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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为何被驳回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2期《光彩》杂志
    杨标

    一村民的木房遭遇火灾,为防止火势蔓延殃及其他村民房屋,救火的村民只得将位于失火房屋与其它房屋之间的一座牛棚拆毁。后因风向突然发生变化,火势并未蔓延至牛棚。事后,牛棚主人以其财产权被侵犯为由,将拆毁牛棚的村民告上法庭。谁知,法院并未支持牛棚主人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救火村民拆毁牛棚
  2003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天空阴暗、北风呼啸。快过春节了,湖南省新晃县大堂乡桃林村5组的村民们忙着杀猪宰羊、准备年货。村里偶尔传来几声凄厉的猪羊哀号声,打破了这偏远山寨的宁静。突然,只听到寨中传来“杨明化家失火了,大家快来救火啊!”的喊声。大伙一听,赶忙丢下手中的活计,纷纷往杨明化家跑去。
  失火的是杨明化家的一栋三间厢房。此时,大火熊熊燃烧,房屋已被烧毁近一半之多,加上当时风很大,尽管村民极力扑救,但依然不能阻止火势向附近杨忠忠的房屋方向扑去。与杨忠忠房屋直接相邻的房屋不下于十户,如果将杨忠忠的房子烧了,其他人家的房屋也就不能幸免。
  杨明化的失火厢房与杨忠忠的房屋之间是村民杨超九的牛棚。见火势正向牛棚方向蔓延过来,村民杨忠忠、杨进义见势不妙,于是急中生智大呼:“大家快来帮忙,把这牛棚拆了,把隔离带搞出来!”于是,在杨忠忠、杨进义的带领下,七八个村民一会儿功夫就将牛棚拆得七零八落。
  刚将牛棚拆了没几分钟,意外的事情发生了:风向突然发生了变化,一个劲地朝相反的方向吹去,救火的村民用水一阵猛泼,大火被扑灭了。

    公堂索赔被判驳回
  见到村里冒出滚滚浓烟,正在山上放牧的村民杨超九急急忙忙将牛赶回家。当他回到牛棚边时,看到早上还好好的牛棚被拆得七零八落。听说是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杨忠忠的家而拆的牛棚时,在大伙面前,杨超九只得说:“拆就拆了嘛,我没有意见。”杨超九将牛拴好后,见大伙还没有散去,于是也就来到人群中间。这时有人对惊魂未定的杨忠忠开玩笑说:“杨忠忠啊,也真是神仙保佑你哟,要不是那风朝相反的方向吹了,你今年不知要到哪里过年哟。”看到杨超九也来了,有的人对他说:“如果拆牛棚前那股风早朝那边吹,你的牛棚也不要拆了。”一听此话,杨超九也里就不太愉快了。
  回到家,看到丈夫将牛牵回家里,妻子感到很诧异:“不把牛关好牵回家干啥?”杨超九将大家为救火将牛棚拆除的事告诉了妻子。妻子的心眼很小,她大骂杨超九:“你还好意思回家?人家烧房凭什么拆我的牛棚,何况杨明化家的房子还有半栋没烧。你快去要他们赔。
  无奈之中,杨超九又回到失火现场。看到大伙还没有散去,杨超九不好开口就在那里等到天黑才回到家。
  当天晚上,杨超九睡在床上与妻子商量了一夜,决定第二天找杨忠忠、杨进义等人赔偿他的牛棚损失。
  第二天一早,杨超九与妻子来到杨忠忠的家,向他提出赔偿牛棚的损失。杨忠忠一听非常气愤:“如果不拆牛棚,要是把火引来怎么办?谁来赔我的房屋损失?何况,与我相邻的房屋这么多,把大家的房子烧光了,你们才高兴吗?”杨超九说:“事实上,后来火又没向牛棚方向烧来,何况杨明化的厢房还有半栋没烧,拆我的牛棚有多大的道理呢?”两人说来说去吵了起来,最后不欢而散。而后,杨超九与妻子找到杨进义,谁知杨进义的讲法与杨忠忠的话语一样,直气得杨超九夫妻二人一噎一噎的。
  2003年1月25日,杨超九一纸诉状将杨忠忠、杨进义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恢复拆毁的牛棚,或者折价进行赔偿。
  2003年2月10日,新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超九在庭审中认为:“杨明化家的房屋起火后,并没有朝自己牛棚的方向烧来,两被告就不应该拆毁自己的牛棚。”
  杨忠忠与杨进义则提出:“杨明化的房屋起火后,开始火势很凶猛,方向朝着杨忠忠的房屋烧去,而牛棚夹在两座房屋中间,如果不拆毁牛棚搞隔离带,势必将火势蔓延至杨忠忠等十几户人家。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大伙的房屋免受损失,也是万不得已。而后来风向发生变化,我们也想不到会这样。”
  然后,杨忠忠与杨进义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关于两被告带领村民将牛棚拆除后风向发生变化,大伙才将火扑灭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化的房屋失火后,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导致更大的损害,两被告开避隔离带而将原告的牛棚拆除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该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与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该行为是合法的。虽然后来由于风向突然改变而未使火势继续蔓延,但这种意外发生的情况作为两被告是不能预见的,这种情况发生时牛棚也已拆除完毕,也没有存在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因此,原告杨超九诉请两被告恢复牛棚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是不能支持的。
  6月15日,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超九的诉讼请求。

  一把火烧出的法律概念:紧急避险不违法
  什么是紧急避险?按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说明了紧急避险行为人不能为紧急避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两被告拆除牛棚是为了保全自己及他人的房屋免遭火灾而为的,牛棚的价值完全小于为了避免火灾烧毁的房屋的价值,因此,两被告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编辑 赵世蕃(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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