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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宪建议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2期《光彩》杂志
    本刊记者  杨生恒
    
   
2003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形成议案,由此,第四次修宪步入法定程序。

    四次修正,一条轨迹
  21年来,几乎每一次修宪都会引起海内外的共同关注。前三次修宪中, 总共涉及十七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此次,中共中央在建议中提出了14条修改意见,修正的内容涉及的方面更多了,但总的方向与原则没有改变。
  回顾曾经的三次修宪,我们不难发现改革时期的修宪历程始终贯穿着“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这条轨迹。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其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问题。1980年代迅速崛起的私营经济展示出的强劲势头和勃勃生机,它迫切需要一种确认和肯定,为“私营经济”正名而作的这次修宪,无疑对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有巨大影响。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宪法修正案,为“市场经济”正名,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一次表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六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将建设法治国家理念写进宪法,并进一步提出保护个体私营经济、集体经济。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第一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对个私经济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宪,是对改革开放实践和成功经验的肯定,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5年前,曾经有法学理论界专家这样评价修宪的含义。在对第四次修宪建议的种种解读中,依然能够看到与之前相同或相似的关键词,如非公经济、地位、权利、法治等等,这些词句的变更清晰地反映出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以及民主进程。

    一大突破,三大热点
  尽管从本质讲此次修宪与前几次并无不同,但一些操作方法上的突破更加吸引各界人士的注意。
  这次修宪由中央全会议论决定,体现了日趋成熟的民主程序。确定修宪方针后,中央不拿方案,由各地提出具体意见,形成草案后,再拿出来征求各地和各界意见和建议。而且,中共中央把对修宪的建议对外全文发布,这在历次修宪过程中尚属首次。香港《商报》援引观察人士的话评价说,第四次修宪建议的形成过程比以前更加广泛、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修改更加慎重。
  这次修宪提出的14条修改建议涵盖了很多方面内容,其中有三条是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热点,最值得重视和高度评价。
  其一,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这是此次修宪建议中最受瞩目的核心内容。北京大学一位研究政治体制的教授认为,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可以视之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新华社有关评论强调了这一点,并指出其他修改建议,如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更广泛、更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内容,与“三个代表”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密不可分。
  其二,就宪法本文而言,本次修宪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持积极态度,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本次修宪建议在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内容改变了过去侧重于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姿态。建议还包括把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改写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了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此次修宪热点中的热点。随着非公经济的代表踏上政治舞台,提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呼声一直就没断过。分析人士称,这次建议中的这一条款虽然与过去的提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有一些差距,但它清晰地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第一,国家承担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第二,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包括不受国家的侵犯;第三,为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的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一是必须给予补偿,任何不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都是违宪的;第四,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私有财产不得转化为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几层内容实际上说明,私有财产权已经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其三,建议提出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并加上“尊重”这样的字眼,这是前所未有的,意味着承认国家规定之外存在着一些出乎自然的、个人所固有的权利,为将来更深入的体制性改革提供了支撑点。
  就总体而言,此次修宪提出的14条建议凸显出一个核心——以民为本——从民生出发,以人为本,是这些建议共同传达的信息。其中有一条建议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进爱国统一战线的条款中。把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在新的社会阶层中,私企业主作为一支强大的力量备受瞩目,这条建议无疑也成为进一步肯定这一力量的声音。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此番进行的第四次修宪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在宪法序言中,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在宪法本文中,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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