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刘某于2001年8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等额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03年2月,由于双方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争执,经自愿协商,刘某同意退给我50万元股金,公司由刘某独资经营,刘某当时出具了欠条,言明在6个月内付清该款。此后,我一直未参加公司的任何活动。由于刘某拒不付款,我想向法院起诉,工作人员却说我们的行为是非法的。这是怎么回事?
读者:李琪
李琪同志:
的确,你们的自愿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即使你起诉,亦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你们所成立的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行为必须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即使协商一致的事项也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否则,应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之间的协议,实质上就是抽逃资金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从行为开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正确的做法是,双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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