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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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元,封堵自家房屋的代价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1期《光彩》杂志
    文/龚政

    封堵门洞 锁闭通道
  四川省资阳市的鲁秀兰与丈夫陈毅能贷款在资阳城区的川中大厦二楼购买了162平方的房屋一套。1998年4月28日,个体工商户王晓波、张丽君意欲把鲁秀兰夫妇那套房子租来开茶坊,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用年限为1998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28日,年租金31800元,租用期内,乙方在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任意装修和使用。但不得转租他人。”
  王晓波、张丽君租了房屋后,即进行了装修,办起了茶坊,并取名为“川中茶坊”。
  与“川中茶坊”左右相邻有一家叫“正正点”的酒楼,该酒楼老板叫黄艳,其夫张超。“正正点”酒楼被“川中茶坊”隔成了两部分,因中间没有通道,营业时只能从各自的楼梯下到楼下,再从楼下通过然后上下,很不方便。
  为方便经营,2000年12月1日,“正正点”酒楼要求将“川中茶坊”租过来,茶坊老板王晓波欣然同意,双方即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2年,即2000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年租金8万元。
  就这样,王晓波在鲁秀兰那里租来的房子,未经房主同意,便违反原租赁协议关于“不得转租他人”的约定,轻易地就转租给了第三人。
  王晓波在与第三人黄艳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正正点”可以“改变房屋结构”的字样。“正正点”老板把房子租到手后,打了三道门洞,分别通往“正正点”原被“川中茶坊”分隔的酒楼。原来各自的通道仍然保留着,仍然可以独立上下。
  王晓波擅自把房子转租后,按租赁协议定期向“正正点”收取租金,但他却长期躲着房主鲁秀兰,不按时向房主鲁秀兰缴纳房租。即使见到了,也是推三阻四,有时还叫鲁秀兰自己去“正正点”收钱,说是“正正点”欠了他的债。
  2002年3月,鲁秀兰又找王晓波收租金,王晓波却一再躲着她,叫她去“正正点”收。鲁秀兰果真去找“正正点”老板,却发现“川中茶坊”被打了三个门洞,与原被分割了的“正正点”酒楼连成了一片。鲁秀兰想,这可能是王晓波干的,王晓波为给茶坊揽生意,就在左右打了门洞,这样好让在“正正点”吃了饭的客人方便进入茶坊喝茶消费。鲁秀兰想,你王晓波打了门洞,揽了客人,增加了收入,却老是拖欠房租,也太不像话了。于是,3月上旬到下旬,她便不停地找王晓波催要房租,并警告王说,如再不履约缴纳房租,就要终止合同。但王晓波对鲁秀兰的警告根本不当一回事。2002年3月22日下午,气愤不已的鲁秀兰即雇来工人,运来砖块水泥,将“川中茶坊”通往“正正点”的三道门洞统统封堵,并将独立上下“川中茶坊”的楼梯卷帘门锁闭,决心与王晓波中止合同。
  然而,令鲁秀兰没有想到的是,时隔4天,鲁秀兰即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提起诉讼的不是王晓波而是“正正点”酒楼老板黄艳。“正正点”酒楼以鲁秀兰堵死了人行通道、正正点酒楼不能经营为由,一纸诉状将鲁秀兰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鲁秀兰承担因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诉讼标的层层加码
  针对“正正点”酒楼老板的诉讼,鲁秀兰作出答辩:“川中茶坊”房主只与王晓波发生租赁关系,未与“正正点”酒楼发生任何租赁关系。“川中茶坊”房屋四至界线明确,其房屋结构是自有的楼梯作为自行通道,与其他单位没有任何共用通道。“正正点”擅自打造门洞,是对“川中茶坊”的严重侵权行为,“川中茶坊”房主堵塞门洞,是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正当维权行为,因此,请求驳回“正正点”酒楼的诉讼请求。
  然而,“正正点”酒楼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被驳回,相反,“正正点”酒楼却在诉讼标的上层层加码,于2002年4月18日将赔偿金额增至120万元。同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时,又将赔偿金额增至176万元。
  “正正点”增加诉讼标的理由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是广告费48万余元。据“正正点”提供的广告费资料显示:1999年5月11日与《资阳时报》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广告费8000元,2000年12月1日与《资阳时报》签订协办合同一份,协办费12000元。2000年12月8日与《四川经济文化博览》编辑部签订协议一份,“正正点”酒楼提供广告宣传费26000元。1999年9月1日与资阳广电公司签订合同一份,提供广告费16600元。2001年2月28日,与《雁江报》签订协办合同一份,以消费抵扣的形式提供广告费1200元。1999年8月25日,制作灯箱广告耗资38500元。以上具有协议或合同以及收费收据的各项广告费总和为103100元。另有38万元“白条”:2002年4月8日,《资阳时报》证明“正正点”酒楼从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打广告费用为48000元;4月5日,资阳曲直不锈钢装饰部制作广告架耗资18000元;4月6日,红绿蓝广告耗资156000元(本证明没写明是什么时候制作的户外广告);以上证明均有单位公章。而4月9日资阳广播电视台某某证明,则只有某某盖了一枚私章,证明“正正点”酒楼从1999年至2001年发布电视广告费用160000元。以上白条证明,金额总计为382000元。
  其次,“正正点”酒楼提供证明:1998年12月6日,威远县文教建筑公司“收款收据”一张,收到“正正点”酒楼装修费388000元;2001年3月18日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据”一张,收到“正正点”酒楼装修费26800元。没有设计图纸,没有合同,仅有2002年4月10日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纸证明,证明当年的装修是按五年使用期限设计的。
  第三,营业损失。这是下一步庭审要涉及的问题,这里就不赘述了。
  2002年8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被告鲁秀兰签订租赁协议的王晓波被追加为第三被告。审理后,法院于8月23日裁定被告鲁秀兰、陈毅能先予排除非法封门行为。8月24日,鲁秀兰执行裁定即把楼梯间卷帘门钥匙交到法院审判人员李某手里,李某出具了收条。鲁秀兰、陈毅能夫妇认为,现在既已开庭审理,一切就都服从法院安排。把钥匙交到审判人员手里,由法院开启房屋,是法院职责。钥匙交出去,他们就不管了。至于官司如何判决,就只好耐心等待了。

    一审二审,被告均败诉
  9月15日,主办法官以“涉及级别管辖尚需请示;案情法律关系复杂,需进一步审理;涉及请求金额,可能需经鉴定或审计”等为由,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法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2002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正正点”酒楼与第三人王晓波夫妇签订的租赁“川中茶坊”的转租协议合作有效。被告在原告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采取封堵、关锁原告正在营业的酒楼通道,迫使其停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全部责任。本案第三人王晓波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的方法时称:根据原告2002年4月16日在资阳市雁江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证明,“正正点”酒楼2002年2月—3月购餐饮业定额发票56万元,购票款43680元。确定原告月营业额为25万元比较合理。因侵权的突然性,原告无准备,其存货、原材料无法及时清点,大量电器长期未运转、保养、维护等,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可酌情一次性赔偿该部分损失4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月营业损失782856元。赔偿的期间从2002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由被告赔偿原告重新开业需投入的装修维护、广告宣传费用共计20万元及电器维护、原材料损失等费用45万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拆除封堵原告酒楼的障碍物;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103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1月6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3月13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拆除封堵原告酒楼的障碍物”,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第二项。
  终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上诉人6176561元/月营业损失;(646667元/月+446668元/月)的装修损失,8095元/月的广告宣传损失;16520元/月的房租支出损失,以上各项赔偿期间从2002年3月23日侵权开始时起至停止侵权时止,上述各项损失的赔付总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本案一审诉讼费14510元,财产保全费6520元。二审诉讼费1451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一审二审,鲁秀兰、陈毅能夫妇均遭惨败。鲁秀兰夫妇认为,判决明显不公。
  然而,不管被告有多么不服,原告还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已生效的判决。一是“川中茶坊”这162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二是陈毅能下岗后多年拼搏购买的两套住房计211平方米被执行,三是“川中茶房”楼下一间车库被执行,此外,陈毅能原参股买的一块地皮在本案发生之前即已通过法院转让他人,这次也被执行(第三人对此正向高院申诉),还有,陈毅能原有一套40多平方的小型住房早已卖给他人,这次均一并执行。此外,鲁秀兰每月800多元的工资也被执行,每月只发给其200元生活费。
  目前,鲁秀兰、陈毅能夫妇正在提起申诉。
  
    编辑 赵世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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